齊魯網濱州8月10日訊(記者 唐福晨 陶曉東)意外誰都不希望發生,但為了圖個踏實,很多人還是愿意買份保險。濱州市沾化區馮家鎮很多人以打漁為生,船長們會為自己的船員購買一份意外傷害保險。就在今年7月份,有一位船員真就出意外了,可讓船長沒想到的是,保險公司拒絕賠付。

7月11號這一天,船長郭安文帶領幾名船員正在海上打漁,由于天氣炎熱,49歲的宋某突然暈倒,雖經醫生全力搶救,宋某最終還是不治身亡。醫院給出的診斷顯示,宋某在大約3小時前,在高溫環境下工作出現高熱,伴意識不清,入院后體溫高達42.9攝氏度,符合中暑癥狀。

事后,身為船長的郭安文賠償宋某家42萬元。這可不是一筆小數目,郭安文聯想到,今年2月4號,自己曾替宋某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辦理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當時我們只看到一張宣傳頁,死亡或者出現傷殘,就給保23萬,就這樣入的。入保險的時候,人保馮家鎮營業廳那個經理說,只要在這里入保險,1年期以內,別管你這個船員是在船上,或者在陸地上,在有效期以內,都給保。別管發生啥事兒,特別是死亡這方面。”船長郭安文告訴閃電新聞記者。

每名船員保費1000元,為了意外發生后能降低損失,當時郭安文一次性替10名船員投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只給了一張收據,上面沒有任何免責條款。因為之前經理有承諾,郭安文覺得順利拿到賠付金沒問題,可結果卻讓他傻了眼。“保險公司說中暑不在理賠范圍內,可我們當時并沒有見到原始保單,也沒有在上面簽字。辦保險的時候,說只要在船上出的事兒都給理賠,現在出事兒后卻說不給理賠,我覺得很不合理”,郭安文向閃電新聞記者抱怨。

船長說,直到船員出事后,他才見到這份保單。記者注意到,保單上蓋的是馮家鎮漁業協會的公章,可奇怪的是,漁業協會卻并不知情。協會秘書長楊長新管理著公章,楊長新說,他知道保險公司來蓋過章,但他以為是“換人蓋章”,就把公章給了業務員,讓業務員自己蓋。“我上了年紀,我的眼花,我也沒看清是個啥。換人蓋章的意思就是你不干了,我再去干去,把你的名換了去,再簽上我的名,得蓋上咱協會的章。”楊長新說,他沒想到業務員給船長新辦了一份保險,而且保單上的簽名也不是自己簽的。閃電新聞記者讓楊長新現場簽了一個名,和保單上的簽名字跡看起來確實不一樣。自打出事后,漁業協會加強了公章使用管理:必須經協會會長和主管副鎮長同意,公章才能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這起事件中,保險人為什么不給投保人保單呢?對此,保險人也有自己的說法。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沾化支公司楊經理告訴閃電新聞記者:“這個保單不給投保人是因為,船長們投的是團體險,投保人必須是一個單位,船長們歸漁業協會這個組織管理,我們就以漁業協會這個團體來給船長們投,多年來,都是這么投的。問題是,船長下面的人經常換人,而保險單就是一份,我們不能每一個船員都給他一份保單,協會嫌麻煩,就把保險單放在了營業網點。”而楊秘書長卻稱,以前,船長會給協會交會費,從去年開始,船長不用交會費了,船員們也不歸協會管理。
沒有見到保單的投保人,對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起碼應該清楚。閃電新聞記者查詢《保險法》了解到,關于保單中的免責條款,《保險法》有明確要求,“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郭安文稱,當時辦理團體保險的時候,自己確實沒有見到保單,保單上面的免責條款他也不知情,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沾化支公司楊經理卻告訴閃電新聞記者,“當時保單讓船長看了”。為了讓問題得到解決,楊經理建議,可以讓馮家鎮分管副鎮長、漁業協會、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四方坐在一起協商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