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泰安8月10日訊 近日,泰安的俄女士遇到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情:她將自己家的兩間房子出租給一位送外賣的租戶后,對方卻因為一張奇怪的證明而無法辦理營業執照,因此,俄女士的房子也因此無法順利出租。
房子出租,“住改商”需開“不擾民證明”
大街小巷上門頭房眾多,從沒聽說哪家店辦理營業執照要開所謂的“不擾民證明”。對此,俄女士說,自己家情況有點特殊,因為她要出租的房子是住宅,因此,若房子想要開店,需要辦理住改商,即將住宅變為經營性用房。

山東廣播電視臺齊魯頻道《小溪辦事》記者看到,俄女士房子所在的胡同里,全都是住房改成的門頭房。俄女士表示,自己位于一樓的房子已經出租十幾年了,以前的租客也都順利的辦理了營業執照,可這次的租戶卻無法辦理。俄女士為此事來回奔波一個多月,事情還是沒能得到解決。
胡同里其他門頭房的店主也表示,他們當時開店時,也被要求開不擾民證明,為此,租戶們想了各種各樣地辦法來辦理營業執照。
那么這個不擾民證明到底應不應該開,找誰開呢?
泰安市財源工商所的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要求居民開具不擾民證明的。同時,工作人員表示,這個證明應該由社區居委會來開。
記者同俄女士來到財源社區居委會,然而財源社區的工作人員卻表示,他們可以開具居住情況證明,但只是證明人在社區居住,而居住情況證明里并不包含不擾民證明。街道辦工作人員說,從沒接到過通知,也從來沒開過所謂的“不擾民證明”。
那這個證明,在泰山區其它地方能不能開呢?
為此,記者走訪了泰安市泰山區的其他幾個社區,有的社區說,這個不擾民證明沒法開;有的社區說,考慮到居民的實際需求可以開,但是社區的工作人員同時并不清楚,自己社區能開具此證明的依據到底是什么。
這個所謂的不擾民證明到底是什么?這種證明到底有沒有開具的必要?俄女士的房子到底能不能順利出租呢?為了弄清這些問題,記者與俄女士到泰安市泰山區工商管理局了解情況。

泰安市泰山區工商管理局工作人員說:“國家物權法第77條規定,住宅要想改成經營用途,需要利害關系人同意。而住改商可能對其他住戶造成影響,這些受影響的住戶都叫利害關系人。”
的確,物權法第77條規定,要想將住宅變為經營性用房,除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外,還應經利害關系人的同意。2007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了一份《關于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里曾明確表明,住改商需要居委會或者業委會出具的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同意證明文件,但是這份文件已經在2014年7月廢止。那么現在還讓居民開具不擾民證明,是不是沿用了以前的規定呢?
如何判斷利害關系人同意無明確規定
泰安市泰山區工商管理局的工作人員解釋說,要求居民開具不擾民證明的確沒有明確的依據,但只要住宅改為經營性住房的居民能得到周圍利害關系人,也就是可能會因為經營給人家帶來影響的人的同意,就可以辦理營業執照。
那這個所謂的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又該如何判定呢?
律師表示:“可以由利害關系人簽訂一個協議書,同意商戶從這里從事商事行為,沒有具體的法律標準。利害關系人是在住改商之后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得權利人,可能是居住在同一樓的左鄰右舍,而如果影響范圍特別廣,這個利害關系人也可能不限于本樓的居民。”
編后:
住改商需要利害關系人同意這條規定到底應該如何實施,目前,山東省內大部分地區還沒有明確的規定。
2016年,青島曾下發《青島市商事主題住所(經營場所)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中規定,申請人自己承諾房屋產權使用功能和法定用途,放寬了商事主體入住條件,解決了居委會不再出具住改商造成部分住宅難登記的問題。因此,希望各地都能加快討論,根據各地具體情況,推進住房改為商業用途的具體措施的完善,別讓老百姓為一紙不知所謂的證明而跑斷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