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濟南市十六屆人大一次會議的議案審查委員會對大會上代表提出的36件議案 進行了認真審議,其中,歷下代表團劉永海等13名代表所提第28號議案《關于通過立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議案》作為大會議案處理,會后列入濟南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議程, 將由濟南市市人大法制委員會辦理。該議案附了《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草 案)》。

12日,濟南市人大代表劉永海介紹,在上會時,他帶來了一個關于春節不燃放煙花 爆竹的建議,9日,劉永海所在的歷下團第三代表小組的代表們對該建議非常支持,并聯 名提交議案。這就有了《關于通過立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議案》。該議案指出,濟南 市大氣污染防控的嚴峻形勢和市民對生態環境的關注,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呼聲日漸 高漲,目前濟南市燃放煙花爆竹處于“限放”狀態,春節前后市區內基本上每天都能聽 到鞭炮聲,嚴重影響了附近單位辦公、學生上課和居民日常生活。因此,從濟南市實際 情況來看,對在市區內 “禁放”煙花爆竹進行立法勢在必行。
議案中提到,人們環保意識的不斷增強,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不斷提高,為杜絕事故 隱患,減少環境污染,改善城市人居環境,提高城市整體形象,全國各地很多城市相繼 出臺了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規定。濟南市出臺相關法規政策已是大勢所趨 、刻不容緩。
該議案還提出了《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草案)》,作為議案的附件一 并提交審議。該《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草案)》的原文如下:
濟南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草案)
第一條 為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維護城市社會秩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禁止在歷下區、市中區、天橋區、槐蔭區、歷城區、高新區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在長清區、章丘區、平陰縣、濟陽縣、商河縣城區區域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區域外的下列場所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教育、科研、醫療等單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等 重要新聞單位,通信運營企業,郵政企業、快遞企業,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單位;
(二)火車站、汽車站、機場等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文體活動場所、休閑娛樂場所、旅游景區 、商業街(區)、公園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四)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兒園及其周邊100米區域內;
(五)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美術館、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邊100米區域內;
(六)軍事設施保護區、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物資儲存倉庫;
(七)加(配)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100米區域內,輸氣 (油)管線、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附近;
(八)建筑工地,設有外墻保溫材料的建(構)筑物,房屋樓頂、露臺、陽臺、樓梯、 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車庫(停車場)等部位;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場所和地點。
其他非禁止燃放區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由所在區(管委會)、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禁放場所和地點由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設置禁放標識,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不明確的,由鎮、街道辦事處負責設置禁放標識。
第三條 本規定由區(管委會)、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負責查處燃放煙花爆竹違法行為。安監、工商、環保、交通、質監、城管 、供銷、教育、宣傳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相關工 作。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區、縣人民政府和管理委員會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 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開展禁止燃放煙花 爆竹宣傳活動,教育、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及各類學校,應當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 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 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五條 在市環保、氣象部門發布重污染氣象以上預警情況下,本市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 爆竹。
第六條 本市范圍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本市禁止燃放區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 竹的,應當經公安機關許可,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賓館、飯店和提供婚慶服務等經營者承辦喜慶等活動的,應當向消費者書 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勸阻違法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經勸阻無效的,應當向 公安機關報告。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并落實對前款所列單位、網格員履行禁止燃 放煙花爆竹工作職責的責任制及考核問責機制。
第八條 國家、省、市舉辦大型慶典活動,確需在本禁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公安機關申報行政許可; 屬于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禁放區域內的,應當經區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公安機 關依法申報。
上述活動舉辦前,作出同意決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通告活動的主要信息 。
第九條 禁止攜帶煙花爆竹進入旅館、飯店等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 在托運、寄存和郵寄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十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和向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查處屬實的可以對舉報人予以獎勵。對打擊報 復舉報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行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規定制 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相關制度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查處違法生產、運輸、經營、儲存 、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責任制,完善舉報事項的受理、查處等辦理制度,嚴格實施考核 問責。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 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 條的規定給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 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由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 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工商、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城市管理 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相關監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喻雯 唐園園 王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