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學生楊某從網(wǎng)上非法購買公民個人信息10萬余條,再購買支付寶批量注冊軟件,申請支付寶賬號8萬多個用以出售,從中牟取利潤。令人震驚的是,楊某購買10萬余條個人信息僅花費5808元,每條個人信息僅5分錢……近日,臨沂蘭山法院對被告人楊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一審宣判,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楊某陳述,他曾在2014年加入了一個qq群,群成員大多為支付寶賬號、淘寶賬號賣家,也有人出售淘寶刷信用度、支付寶驗校軟件。2015年5月,為了掙點零花錢,楊某從該群里昵稱為“三好少女”的用戶中以5808元的價格購買了10萬余條真實個人信息,從另一用戶手中購買約10萬個163郵箱,再從群主手中購買了三個批量注冊軟件,共注冊了8萬個支付寶賬號,出售給他人刷單使用,從中賺取了大量經(jīng)濟利益。

  2015年7月,臨沂市公安局蘭山分局網(wǎng)絡安全保衛(wèi)大隊保衛(wèi)一中隊接上級線索通報,發(fā)現(xiàn)蘭山區(qū)某網(wǎng)民存在重大非法獲取并買賣公民個人信息嫌疑。經(jīng)偵查,鎖定該網(wǎng)民真實身份為某大學機械工程學院學生楊某。7月12日,蘭山公安民警在該學院輔導員配合下,將正在上課的楊某依法傳喚至公安機關,并從其個人電腦內(nèi)查扣未刪除的公民個人信息1萬條。到案后,楊某對其在網(wǎng)上與他人勾結(jié)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牟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6年11月,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楊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蘭山區(qū)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以牟利為目的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受到懲處。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前,該種行為原罪名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修正案施行以后修正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且增設了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提高了法定刑。因?qū)徖聿槊鳁钅车姆缸镄袨閷嵤r間為2015年5月至7月間,依據(jù)“從舊兼從輕”的處罰原則,應對被告人楊某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定罪量刑。

  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蘭山區(qū)人民法院近日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楊某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齊魯壹點·齊魯晚報記者 邱明 通訊員 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