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爐,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該暫行辦法中明確,房屋出租人應在流動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號碼等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房屋出租人如果沒有登記、報告流動人口居住或終止居住情況,將被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租客是流動人口房東要3個工作日內向派出所報告
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新規中所稱的流動人口,指的是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縣(市、區)居住3日以上的人員。不少流動人口,都是租房居住。上述暫行辦法中提出,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應在流動人口入住后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應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
如果租客是流動人口,但房東沒有向警方報告,最高將被罰款500元。上述暫行辦法中規定:違反本辦法,流動人口未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記、報告流動人口居住或者終止居住情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單位3個工作日內組織申報居住登記
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應自聘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應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另外,用人單位未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或與流動人口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未報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責任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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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居住證有效期改為一年
按照上述暫行辦法,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制度。流動人口應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由公安派出所發放居住登記憑證。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濟南市居住證3年有效期改為1年,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到期前1個月內換領新居住證。
濟南市流動人口進行居住登記的五種渠道:1.通過互聯網申報居住登記;2.通過用工單位申報社會用戶后進行居住登記;3.通過出租房屋房主申報社會用戶后進行居住登記;4.直接到派出所戶籍室和社區警務室進行居住登記。5.直接到社區服務機構進行居住登記。為充分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請擬在濟南市居住3日以上的流動人口及時申報居住登記,確保登記滿6個月申領到居住證。
來源:濟南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