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日上午,平陰法院原執行局局長李某站在了濟南中院的法庭上,此前,因為貪污5萬元給部門發“獎金”,他被市中法院一審判處犯貪污罪,獲刑2年。據了解,2011年左右,他在執行一起土地拍賣案時,擅自從680萬的拍賣款中,拿出151萬,劃撥給了買受人周某。隨后,周某派人送去5萬元,以示感謝。
因不服判決,他向濟南中院提起上訴,檢方也進行了抗訴,認為李某犯貪污罪的同時,因擅自退給買受人151萬元土地拍賣款,也涉嫌濫用職權。但李某及其辯護人認為,被拍賣的土地此前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總價款內包括出讓金增值收益,因此,退還151萬元,沒有造成任何損失。
費解:有土地使用證 卻未繳納過出讓金
一審后,過了好長時間時,平陰法院原執行局局長李某才出現在濟南中院的二審法庭之上。該起案件不算很復雜,但案件中所涉及的被拍賣土地,沒有繳納過出讓金,但根據相關法律,進行拍賣時,必須將其計算在內。買受人成功獲拍后,土地出讓金部分應當如何處置,成為爭議的焦點之一。
事情要從2001年說起,當時,為了招商引資,平陰縣改革開放綜合實驗區管理委員會與浙江樂清市博大智能儀表有限公司(下簡稱博大)簽訂合同書,博大在平陰投資興辦濟南博大智能儀表公司(下簡稱濟南博大),合同書約定“企業占地,征地60畝,價格為每畝2000元,使用年限50年。時間自2001年10月16日始至2050年10月16日止。”該土地位于平陰縣東阿鎮衙前村,此前系耕地。
2001年10月18日,濟南博大取得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發證機關為平陰縣村鎮建設辦公室。與此同時,該企業還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發證機關為平陰縣國土資源局。而令人費解的是,這家公司是2001年11月28日才注冊成立的,也就是說,公司成立前,平陰縣國土部門就為其辦理了土地使用證。
辯護律師稱,當初,平陰國土部門的做法顯然違法違規。而更讓人疑惑不解的是,濟南博大雖然獲得了土地和土地使用證,卻一直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的記錄。這也就為后來問題的解決,埋下了隱患。
據了解,2004年以后,濟南市、山東省兩級政府相關部門又先后發文,把該塊土地定性為集體性質土地。
焦點:拍賣款包括出讓金 151萬該不該退
后來,博大公司因經營不善,還欠著當地鎮政府的錢,被告上法庭,于是這塊地被法院拍賣。平陰法院原執行局局長李某正是執行該案的具體負責人。法庭上,李某稱,2011年,按照相關法律,拍賣公司進行了土地估值,包括土地出讓金在內,總價款680萬左右。
“算出來總價款后,我才從縣國土局了解到,該塊土地沒有繳納過土地出讓款。”他辯解稱,退還給買受人151萬的土地繳納金,并沒有給濟南博大造成任何損失,“因為它(濟南博大)從沒有繳納過土地出讓金,增值收益也不該歸其所有。”
而檢方指控稱,該塊土地進行拍賣時,發布的公告中,明確寫清,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即便在得知該塊土地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買受人周某仍然以680萬元的價格拍下了該塊土地,顯然不合常理。對此,審判長也提出質疑。
檢方還認為,該塊土地拍賣之前是否繳納了土地出讓金與此案關系不大,問題的關鍵在于,作為執法人員,未經任何法定程序,李某個人擅自將拍賣款中的151萬元,直接劃撥給了周某,而且,至今該款項仍未追回,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損害了國家利益,成立濫用職權罪。
辯護律師則表示,李某在得知拍賣土地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將151萬退還給買受人,維護了買受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給濟南博大帶來任何損失。
爭議:5萬元發“獎金” 是公務還是福利?
李某將151萬退給周某兩天之后,周某派相關人員給李某送去了5萬元。法庭上,李某承認收受了對方送來的5萬元,但他不認為涉嫌受賄。“拿到5萬元后,我緊接著就交給了部門相關人員,作為績效考核的獎金,分發給了部門的工作人員。”
檢方則反駁稱,李某將151萬退還給周某后,緊接著就收受了對方送來的5萬元,二者之間顯然存在利益輸送。而且,李某收受的5萬元是作為“福利”分發給了部門工作人員,包括他本人,受賄款不能算作公務用途,不屬于從輕處罰的情節。
檢方認為,一審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處李某濫用職權罪不成立,顯然是錯誤的。李某身為法院的執行人員知法犯法,收受賄賂,一審法院判處其2年有期徒刑,量刑失當。
“我承認工作中存在瑕疵,但不構成刑事犯罪。”李某和辯護律師堅持稱,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該案未當庭宣判。
另據記者了解,該案中的周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3.8億,造成損失2.45億,去年3月11日,聊城中院作出終審裁定,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50萬。
(生活日報記者 范洪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