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離婚率逐年增長,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糾紛也越來越多,煙臺福山區人民法院近期即審結一起當事人只有6歲的撫養費糾紛案。

  原告佳佳(6歲,化名)的法定代理人劉某與被告郭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10年11月生育原告。劉某與被告于2014年4月離婚。經過法院調解達成協議:郭劉離婚后,佳佳隨母親劉某生活,由劉某撫養教育,父親郭某于2014年5月起每月支付劉某撫育費700元,付至佳佳獨立生活止,并約定郭某依法享有探視權。兩年過去了,佳佳的教育、醫療、生活等費用一直增加,劉某經濟能力有限,不能滿足佳佳的實際需求。被告郭某的月收入增長到6500元,劉某與郭某協商希望郭某能增加對女兒佳佳的撫養費。郭某稱離婚時已達成調解確認了每月700元的撫養費,撫養費不能因其工資增加而增加,而且其看望孩子時候也會給孩子買東西。郭某還表示如果劉某感覺負擔大,可將孩子交由其撫養。

  福山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由于原告佳佳就讀的幼兒園從鄉鎮變更到福山區,教育、生活費用有所增加,屬于在必要的時間向被告郭某提出超出調解協議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而被告郭某也有能力負擔。因此原告要求增加撫養費于法有據,予以支持。因此,福山法院判決被告郭某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撫養費1000元,至其獨立生活時止。

  (水母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