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知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必須履行,但林某卻在有能力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申請人林某某向萊州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近日,萊州法院一審認定林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這也是萊州首例自訴拒不執行判決的案例。
林某某與林某本是養父子關系,1995年,為了讓養子林某結婚,林某某出資20余萬元建成一棟二層房屋。雙方約定,林某同妻子住二樓,林某某和老伴住一樓。2013年林某某老伴去世后,林某便將一樓三間房屋全部占用,僅留一間房屋供林某某居住。
2015年1月,林某某一紙訴狀將林某告上法庭,訴請林某將一樓騰遷給林某某居住。萊州法院審理后,判令林某將一樓騰出,交與林某某使用。但判決生效后,林某拒不履行,林某某向萊州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官向林某送達執行通知書,要求林某限期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林某以二樓需要裝修為由拒不騰遷,后萊州法院依法對林某采取強制騰遷、拘留等執行措施,林某仍不履行生效判決,強行侵占房屋。
2016年7月,林某某向萊州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林某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刑事責任。萊州法院經審理認為,自訴人林某某告訴被告人林某拒不執行判決的事實與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林某有能力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而拒不執行,其行為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權威及自訴人的財產權利,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之規定,做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明顯有能力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而拒不執行,其行為,損害了林某某的合法權益,侵犯了法院裁判的權威,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罪。人民法院是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審判機關,所作出的裁判、裁定一經生效就具有強制力,負有履行義務和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執行。
2015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對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納入自訴范圍。萊州法院首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自訴案件的判決,不僅有效維護了自訴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對于威懾失信被執行人、破解執行難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鏈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蛾P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第三條 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齊魯晚報 齊魯壹點記者 張琪 通訊員 張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