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濟南9月2日訊 近日,山東煤礦安監局在全省煤礦事故警示教育暨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了4家發生死亡事故的煤礦,其中包括被點名批評的山東能源肥礦集團梁寶寺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梁寶寺煤礦)。大眾網記者了解到,8月15日凌晨,該礦在發生2人死亡事故后,未按規定時限上報,造成事故遲報多個小時。在該礦停產整頓期間,8月16日又發生一起工傷事故,且違法瞞報,被人舉報后,有關部門進行了核實。

  8月23日,山東煤礦安監局通報了梁寶寺煤礦死亡事故。通報稱,2016年8月15日0:33分,梁寶寺煤礦35000采區集中皮帶巷發生沖擊地壓事故。事故發生時,該礦下井作業人員110人,在事故區域附近作業的有38人。經過搜救,在35000集中軌道巷和35002軌道順槽交叉口處發現2名職工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認定,該起事故發生后,該礦未按規定時限上報,屬一起遲報事故。

  對于遲報的原因,梁寶寺煤礦礦長郭銘禮解釋說,由于對事故影響范圍和人員傷亡情況不確定,所以于事故發生后7小時才上報。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煤礦發生事故后上報煤監機構的期限要求是“1小時”。如果在法定“1小時”期限內未上報或延時上報,就構成遲報。

  死亡事故發生的第二天,8月16日,梁寶寺煤礦在停產整頓期間,又發生一起工傷事故,且出現瞞報情況。所謂事故瞞報,是指對事故隱瞞不報并經有關部門查證屬實的行為。

  大眾網記者了解到,梁寶寺煤礦死亡遲報事故,是在有關部門多次詢問、催促下才上報的,遲報了多個小時。第二天發生的工傷瞞報事故,更是在有關部門接到舉報之后,經過核查后才知曉的。

  “煤礦不管發生死亡事故,還是傷人事故,都要按規定及時向當地法定職能部門報告,這是法律硬性規定。”王端武在全省煤礦事故警示教育暨新聞發布會上強調說。

  大眾網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遲報和瞞報,是兩種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對于遲報事故,一是根據《安全生產法》第106條之規定,對煤礦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是根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46條之規定,對煤礦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大眾網記者注意到,上述事故發生后,8月24日,梁寶寺煤礦對負責人進行工商資料變更,由原來的竇全安,變更為郭銘禮。8月29日,在全省煤礦事故警示教育暨新聞發布會上,新的負責人郭銘禮對上述兩起遲報、瞞報事故進行了檢討發言。

  他說,事故的發生破壞了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的良好局面,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給遇難者家屬造成了難以彌補的痛苦。這暴露了梁寶寺煤礦在安全管理、事故匯報、應急處置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問題。

  公開的工商資料顯示,梁寶寺能源有限責任公司位于山東省濟寧市嘉祥縣,注冊資本金5.078億元人民幣。股東分別為山東能源集團全資公司——肥城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占83.6%左右)、山東永昌投資有限公司(占14.7%左右)、國開發展基金有限公司。(大眾網-山東24小時記者 李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