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8日,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對原淄博市規劃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原淄博市總工會常務副主席郭乃煥(正縣級)受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郭乃煥犯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淄川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郭乃煥于1998年至2014年1月在擔任淄博市規劃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淄博市總工會常務副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現金、銀行卡等財物共計487.35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郭乃煥利用其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69.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鑒于被告人郭乃煥在受賄犯罪中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有自首情節,對其可酌定從輕處罰。淄川區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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