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聊城市安監局原副局長馬國都受賄案在聊城市冠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被告人馬國都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馬國都,男,1959年12月出生,山東棲霞人,漢族,大專文化,中共黨員,原任聊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副處級)。經查,馬國都在擔任聊城市安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利用分管工礦商貿科的職務便利,在辦公室或家里等處收受9家煙花爆竹經營(批發)公司負責人以過年過節名義送的10.2萬元現金、購物卡2.1萬元。另外,還在為下屬管理的企業辦理煙花爆竹許可證過程中,收受2名企業負責人各1萬元,并在一家被監管企業報銷個人消費單據2.0026萬元。因此,馬國都在工作中對上述企業的不規范行為未按規定作出處罰。馬國都將上述14.2026萬元現金、2.1萬元購物卡用于家庭日常開支消費或者家庭儲蓄。
同時,2006年至2014年,馬國都在擔任聊城市安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利用分管工礦商貿科的職務便利,先后分別伙同兩名科長(均另案處理),根據每年訂購的煙花爆竹防偽標簽的數量,按照每枚防偽標簽1厘錢的比例,向供應商(另案處理)索要回扣共計22.42萬元,其中馬國都分得11萬余元,用于家庭日常開支消費或者家庭儲蓄、投資。
綜上所述,被告人馬國都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現金36.6226萬元、購物卡2.1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馬國都個人得贓款25.6226萬元、購物卡2.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馬國都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的指控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馬國都在接受紀委調查時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處罰;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悔罪深刻,案發后退繳了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