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天來襲,您領防暑降溫費了么?

  進入6月后,不少地區迎來夏季高溫期,防暑降溫費也進入發放時間。

  據媒體盤點,目前全國至少已有28個省份明確了防暑降溫費發放標準。

  大部分省份的規定是:高溫天氣下,不論工作場所溫度如何,用人單位都應向在崗員工發防暑降溫費;防暑降溫費應發現金,不能以實物充抵。

  山東的規定也是如此。

  然而,“爆三樣”(微信公眾號)的樣哥打探后發現,長期以來,防暑降溫費規定并未落實到位,有的單位啥也不發,有的以實物充抵。

  降溫費不“降溫”,背后有現實的無奈,也有對規定的誤讀。

  文丨李大嘴

  幾乎每年夏天,“防暑降溫費”都是一個熱度不減的話題。

  早在1960年,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就聯合公布《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提出使用技術措施、保健措施和組織措施三大措施保障工人農民的身體健康。

  2012年6月29日,安監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明確: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要注意的是,按照國家這一《辦法》,高溫津貼并不是人人都有,是“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或者“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到33℃以下的”才有。

  也就是說,如果你不是室外露天工作,而是在辦公室里吹著給力的空調,單位就不必給你發高溫津貼。

  然而,各省對于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的一些詳細規定是不同的。

  比如,一般理解,高溫津貼就是防暑降溫費,不過是稱呼不同而已。但在有的省市,高溫津貼和防暑降溫費是分開算的。比如天津市規定,每年6月到9月,用人單位應按月或一次性向在崗職工發放防暑降溫費,不得以實物代替。而且,這一規定覆蓋所有在崗員工——無論是在空調間上班還是在室外工作。

  2013年,天津又下發了《關于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通知》,規定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除了要發放防暑降溫費,在此基礎上,還要給“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當然,類似天津市這樣規定的省份是個別,絕大多數地方是二者取其一,要么發高溫津貼,要么發防暑降溫費。發放原則也一般是高溫天氣下,無論工作環境溫度如何,所有在崗職工都發放,不同崗位金額不同;以現金形式發放,不能以實物充抵。

  在山東,防暑降溫費至少在10年前就有了。

  2006年,省勞動保障局、財政局等部門印發《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的通知》規定,企業在崗職工夏季防暑降溫費標準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個月計發,列入企業成本費用。

  2011年7月25日,山東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施行了《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九條進一步明確: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發放夏季防暑降溫費,所需費用在成本費用中列支。《辦法》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

  2015年7月,山東防暑降溫費的標準分別提高到200元和140元,按4個月計發。

  《辦法》將覆蓋范圍分為“從事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及“非高溫作業人員”兩類。濟南人社局的工作人員向樣哥解讀說,按照山東的規定,只要是在崗員工,不管工作環境溫度如何,單位都要發防暑降溫費,而且不能以實物充抵,應發現金。

  但是,據樣哥的打探,以現金形式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單位并不是多數。究其原因,背后有對規定的誤讀,也有現實的無奈。

  7月6日,樣哥在濟南山大南路一家連鎖藥店向店員打探,這位店員說,藥店里有空調,很涼快,“不用防暑降溫”。店長則非常肯定地解釋說,根據國家規定,工作環境溫度低于“30來度”,單位不用發防暑降溫費。

  在山大南路的一家飯店,服務員則告訴樣哥,他們不發現金,但是店長每天都會請大家吃店里的冷飲冰點。另一位服務員則說,他聽說,國家的規定是工廠車間、建筑工地這種高溫環境下的工人才發防暑降溫費,不是高溫的不發。

  負責這家店附近衛生的環衛工人王師傅說,他們發了茶葉、白糖、肥皂、風油精等防暑降溫用品,沒發現金,“俺們都很滿意”。在被問及是否知道防暑降溫費不能以實物充抵時,王師傅說他不清楚,“發錢發東西不一樣嗎?”

  在泉城路附近一家公司任職的朱先生對樣哥說,單位發了降溫物品,但是他知道,根據規定,應該發現金,“辦公室里有空調,恐怕沒人會去計較這幾百塊錢吧。”

  其實,防暑降溫費以實物充抵,并不一定是用人單位為了省錢,背后也有現實無奈。

  樣哥曾就這一問題打探過濰坊一家環衛公司的負責人。這家環衛公司用茶葉、白糖、毛巾、綠豆等防暑用品充抵降溫費,遭到投訴。

  負責人很委屈地說,其實,算上采購、運輸、分包、發放的人力成本,發實物要比發現金成本高出不少,“這點錢能有多少,利利索索發了沒啥大不了”。

  但是,之前公司出現過工人領到現金后舍不得花,不買防暑用品“硬扛”的情況,導致工人中暑,差點發生事故。從那之后,公司就開始以實物充抵防暑降溫費。而且,為防止工人將防暑用品分送給別人,公司還不是一次性發放,要每個月發一次,連發4個月。

  不管是對規定的誤讀還是現實的無奈,防暑降溫費是勞動者應該享受的合法權益,應該不打折扣地享受。

  按照《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從6月15日開始,人社部將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用人單位遵守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專項檢查,其中就包括用人單位遵守高溫津貼規定情況等。

  希望防暑降溫費不再成為一個“不降溫”的話題,而是夏季工資條上的一個常態。

  來源:微信公眾號“爆三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