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1日上午,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徐孝福放火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一審認定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
得知判決結(jié)果,徐孝福毫無悔意,冷笑連連,并稱自己堅決要上訴。
3人死亡、6人重傷、5人輕傷、5人輕微傷,一輛公交車被完全燒毀。一名年近6旬的農(nóng)民,為何會作出這樣的惡行?日前,檢察機關公布了相關案件細節(jié)。
行事偏執(zhí) 終釀大禍無可挽回
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書中指出,徐孝福性格比較偏激,行事偏執(zhí),容易鉆死胡同。只要自己的目的得不到滿足,就開始與人為敵。
這一點,徐孝福的同村村民給出了類似的評價。據(jù)了解,徐孝福一家原本住在牛欄徐家村,約20年前,徐因為與鄰居發(fā)生糾紛,一氣之下,搬去了逄家村。在逄家村,徐孝福給人的印象也是比較“好強”、“要尖”。
因為想提前獲得安置房給兒子結(jié)婚,在與村里簽訂了二期安置協(xié)議的情況下,徐孝福一家堅持要一期安置。在被村里拒絕后,徐孝福夫妻采取了走極端的處理方式,并因此釀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本案公訴人、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處副處長顏茂華告訴記者,徐孝福曾多次供述,因為上訪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大約在作案前十幾天,他就產(chǎn)生了放火燒車的想法。
徐孝福供稱,自己曾在網(wǎng)上看到過公交車放火的報道,認為這樣影響大,便想到要在公交車上放火來發(fā)泄報復。
因為曾做過首飾加工生意,徐孝福的家中存有不少汽油。案發(fā)當天,徐孝福用約500毫升的礦泉水瓶裝滿汽油,放入隨身攜帶的一個裝滿衣物的手提包內(nèi),一路打聽著找到1路公交車始發(fā)站點。
徐孝福從始發(fā)站上車時,當時車上乘客很少,徐孝福抱著手提包坐在車輛中段的位置上。待車輛開了十幾站,車上乘客增到40余人時,徐孝福便開始實施放火行為。
公訴人在公訴意見書中指出,當時徐孝福擰開盛放汽油的礦泉水瓶,將汽油倒在旅行包衣物上,用打火機點燃,并把燃著的衣物扔到了過道中間。
大火很快在車輛中蔓延開來。司機聽到乘客喊聲后,迅速將車輛停靠路邊,并打開車門讓乘客逃生,有的乘客打碎了車窗跳車逃生。徐孝福則趁亂下車逃走,先在龍口市北馬鎮(zhèn)一玉米地藏匿,后又轉(zhuǎn)移。2014年8月22日,公安機關在龍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邢家村南將徐孝福抓獲歸案。
記者了解到,對徐孝福一案,檢察機關做了大量縝密而詳細的調(diào)查工作,檢察機關出具的審查報告有122頁,出庭預案有80多頁,充分證明了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徐孝福故意放火的犯罪事實。
公訴人在公訴意見書中這樣表述:“本案性質(zhì)極其惡劣,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影響極為重大,必須對被告人徐孝福依法予以最嚴厲的懲罰。”
行事偏執(zhí) 縱火者毫無悔意
從被公安機關抓獲到宣判,徐孝福對縱火一事供認不諱,但對造成無辜群眾傷亡和公私財產(chǎn)損失的嚴重后果毫無悔罪之意。
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書中,有證人還原了當時的場景:徐孝福將點燃的衣物扔到公交車中后,大火很快在車輛中蔓延開來。司機聽到乘客喊聲后,迅速將車輛停靠路邊,并打開車門讓乘客逃生,有的乘客用救生錘打碎了車窗跳車逃生。因為火勢過快過猛,一名女乘客被當場燒死,年僅43歲;兩名六旬老人因全身大面積燒傷并發(fā)感染,醫(yī)治無效死亡。6名重傷人員中,最小的一位年僅24歲。
車上當時還有一名最小乘客,年僅八個半月大。為了保護孩子,這名嬰兒的母親不顧大火燒灼,用盡全力將孩子高高舉過頭頂。最終,小嬰兒僅腳底有些輕微燙傷,幸免于難。
面對這樣的嚴重后果,徐孝福完全沒有悔意。據(jù)公訴人介紹,開庭前,法庭召開了有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參加的庭前會議。庭前會議上,徐孝福很不配合,大聲叫嚷,稱自己血壓過高,拒絕出庭,但醫(yī)生現(xiàn)場測量確認,其身體狀況并無大礙。
庭審過程中,徐孝福面對公訴人的陳述或提問均咆哮喧嘩,但對公訴人提出的證據(jù),卻無一可以反駁。庭審后段,只要徐孝福一張嘴,就會遭到來自旁聽席上的“噓”聲。
最終,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對被告人徐孝福放火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一審認定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在獲悉判決結(jié)果后,徐孝福連連冷笑,毫無悔意并稱自己堅決要上訴。
》》》龍口公交車縱火案回顧:
2014年8月20日,龍口公交車縱火案發(fā)生;
2014年8月22日,公安機關在龍口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邢家村南將徐孝福抓獲歸案;
2015年1月9日,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受理徐孝福涉嫌防火一案;
2015年7月17日,煙臺市人民檢察院向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6年5月11日,被告人徐孝福放火一案在龍口開庭;
2016年6月21日,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公訴人指控的罪名、出示的證據(jù)、發(fā)表的公訴意見全部被法庭采納。最終,判決被告人徐孝福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