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淄川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兩名科長,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收到鄉鎮交納的疫苗款后,沒有存到專用賬戶,竟然挪用96萬元疫苗款購買理財產品,用來賺取利息。今日,記者從淄博淄川區人民檢察院微信獲悉,6月21日,淄川區檢察院立案偵查、提起公訴的司海霞、紀淑英挪用公款案在淄川區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淄川區檢察院公訴科檢察官孫文靜、董海林出庭支持公訴。檢察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司海霞,女,35歲,大學學歷,淄川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免疫預防科科長。自2009年至2013年,在擔任淄川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免疫預防科科長期間,利用負責收取疫苗款的職務便利,分八次挪用疫苗款77萬余元存入其個人賬戶,用于購買理財產品進行營利活動。案發前,挪用公款全部歸還,并上交區紀委違法所得4295.50元。被告人紀淑英,女,36歲,大學學歷,淄川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結核病預防科科長。2010年11月至2013年2月,在擔任淄川區疾控中心免疫預防科副科長期間,利用負責收取疫苗款的職務便利,分兩次挪用疫苗款19萬元存入其個人賬戶,用于購買理財產品進行營利活動。案發前,挪用公款全部歸還,并上交區紀委違法所得847元。

  公訴人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就挪用公款認定事實和數額展開辯論、發表意見。被告人進行最后陳述,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悔罪,態度誠懇,表示“太幼稚了,太不懂法了,現在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很后悔,不應該這么做,一定接受教訓。立案前已全部歸還涉案公款并上交全部利息,希望法律能從輕處理。”

  兩名被告人身為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工作職責,在收取各鄉鎮衛生院交納的疫苗款后,應隨即交納到單位財務科,財務人員及時繳存到財政的專用賬戶,卻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違規使用公款,購買理財個人賺取利息,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應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記者 丁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