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交通違法行為涉及中共黨員或公務員的將被通報紀檢監察機關。”“黨員、公務員開車違規將重罰”。最近兩天,這些信息開始在網上流傳。難道交警在例行檢查時除了詢問“你有駕駛證行駛證嗎?”還需要再多句嘴詢問“同志,你是黨員嗎?”
6月3日,記者在交警部門了解到,下月起,交通違法行政處罰確實做了調整,但并非直接通報紀檢監察機關,也不是“重罰”,不過,黨員干部今后確實應做好守法表率。因為交通違法者的政治面貌和職業,也將被錄入。
交警部門介紹,5月18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下發了《關于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法律文書中增加被處罰人有關信息采集項目的通知》。《通知》要求,從7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對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調查被處罰人的政治面貌和職業信息等事項,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填寫。
也就是說,下月起,民警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時,將啟用新的法律文書模版,增加對被處罰人政治面貌和職業兩項信息的采集。
其中,“政治面貌”包括:中共黨員、中共預備黨員、共青團員、民革黨員、民盟盟員、民建會員、民進會員、農工黨黨員、致公黨黨員、九三學社社員、臺盟盟員、無黨派人士、群眾。“職業”包括公務員、公安民警、職員、工人、農民、自主經營者、軍人、武警、教師、學生、港澳臺胞、華僑、外國人、外來務工者、不在業人員、其他。
“職業”包括:公務員、公安民警、職員、工人、農民、自主經營者、軍人、武警、教師、學生、港澳臺胞、華僑、外國人、外來務工者、不在業人員、其他。
此次調整中增加的信息是對受處罰人身份信息的確認,重點是為加強對中共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遵紀守法、做好表率的監督和管理。按照規定,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有“十大類”交通違法行為的,其個人政治面貌和職業信息被調查后,公安交管部門將及時向有關紀檢監察機關進行通報,或將受到重罰。
據介紹,這“十大類”交通違法行為主要是:酒駕醉駕、無證駕駛、準駕車型不符、駕駛拼裝改裝或報廢車輛、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或標識、套用機動車號牌、脫保、超速50%及以上、貨車超載30%以上、客運車輛超員。
山東省交警總隊民警表示,調整適用于一般程序處罰,也就是“罰款金額200元以上,或處扣證的處罰,在現場開具強制措施憑證或違法通知書的”。“狠罰”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角度來說,是不準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不會因受處罰人的職業、政治面貌而有所改變。鑒于目前《通知》并未寫明交警部門“向有關紀檢監察機關進行通報”的渠道,因此,各市交警支隊將收集并保存這些信息,以便相關部門查看、使用。
毫無疑問,“存檔”就是為了便于“查看、使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2條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這一條文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修訂后新增的內容。根據該條的規定,不論何種犯罪行為,只要是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均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而根據2015年11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這些行為都屬于犯罪。
交警表示,如果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有“十大類”交通違法行為的將被“存檔”備查,直接構成《刑法修正案(九)》中危險駕駛罪的或將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王興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