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晚11時20分,東阿縣公安局指揮中心的值班人員接到一男子電話,“在省道324齊南路姜樓鎮徐樓村附近路段,一輛大型車輛撞倒一輛電動自行車后逃逸,電動車駕駛人當場死亡”。
接到指揮中心的指令后,正在值班的東阿交警大隊事故科民警立即趕赴現場。經現場勘查,除了死者尸體和電動自行車的少許碎片外,沒有發現任何其他車輛碎片,甚至剎車痕跡也沒有留下。而根據尸體的傷痕,可以排除電動自行車單方摔倒致死以及追尾其他車輛致死的情況。
民警反復觀看現場南側3公里外的監控卡口,確定在事故發生前后只有一輛車牌號為魯NY3×××的半掛車經過。11日下午4時,在電話中車主表示,其司機曾敘述在事發地點躲避一輛電動車并且向左打方向剎車避讓,但并未發生交通事故。此時,該車已經到達濟寧市嘉祥縣準備裝煤。
民警通知車主停止裝貨,原地等候。兩個小時后,民警終于在300里以外的嘉祥縣梁寶寺鎮煤礦廠見到了這輛車。但司機及車主堅持曾處理險情但沒有發生交通事故的論調,民警對該車進行扣留,并把車輛帶回東阿事故科停車場。
由于該車已在棗莊市卸貨(水煤)并刷洗車輛,民警未能發現明顯的接觸痕跡,于是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專家在檢查完車輛后表示,該車沒有任何位置任何痕跡與電動車受力位置相符。
13日上午10時左右,民警再次反復查看比對該貨車與電動車。突然,民警發現該車掛車的右側防護網是違反規定安裝的可以活動的防護網,向車體內側推開該防護網后,掛車的右側工具箱突出出來。工具箱右前側下角處高度與電車車架后面損壞位置高度非常相近。
經過測量與比對,電動車損壞位置的高度與凹進去的深度、特征和工具箱右前側的下角處分毫不差。
東阿公安局刑警大隊技術負責人徐其東看后表示,貨車工具箱的施力點與電動車的損壞痕跡相吻合,可以確定該車即肇事車。肇事者車主和司機不得不予以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