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青州的張某在內蒙古自治區一處煤礦工作時,駕駛運渣車發生事故死亡,雇主一次性賠付100萬元。張某的父親魏某為獨吞兒子的死亡賠償款遠走他鄉,企圖以此逃避履行向兒媳和孫子分配死亡賠償款的民事判決。5月16日,記者從青州市人民法院獲悉,魏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攜款潛逃
兒死亡獲賠百萬
父親獨占玩蒸發
青年男子張某自幼隨母姓,2008年到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的一處煤礦從事駕駛運渣車工作。2012年底,張某在駕駛運渣車返回途中發生事故死亡。經協商,雇主同意向張某的家人一次性賠償因張某死亡造成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不久后,雇主將賠償款匯入了張某母親的銀行賬戶。
按理說,這筆賠償款死者家屬“人人有份”。不料張某的父親魏某竟將賠償款取出據為己有,拒不分給兒媳岳某和小孫子張某甲。岳某幾次索要,均遭拒絕。
2014年4月份,岳某向青州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魏某向其給付應得部分的賠償款。庭審過程中,魏某稱處理喪葬和善后事宜及清償張某生前債務后,賠償款僅剩14萬余元,且其已向岳某母子支付生活費8萬余元,但魏某不能證實上述說法。
當年7月份,法院判決魏某向岳某支付其應得賠償款近19萬元,向張某甲支付其應得賠償款43萬余元。
判決生效后,岳某要求魏某履行,但魏某遲遲不肯履行判決。不久,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青州市人民法院立案后,隨即向魏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但魏某極不配合,先是拒絕和虛假報告財產狀況,后來竟銷聲匿跡了。執行法官多方查找,魏某卻如同人間蒸發,始終不見蹤跡。
觸犯刑法
被抓仍一毛不拔
獲刑兩年六個月
轉眼過了一年,魏某毫無消息,岳某分文未得。魏某到底去了哪里?執行法官猜想,魏某很有可能已“遠走他鄉”,躲了起來。循著這一思路,執行法官要求岳某及其家人盡可能地提供線索。后來,岳某打聽到魏某有朋友在山西省五臺縣的一處煤礦工作,只知道煤礦位于山區,不知道具體位置。
青州市人民法院相關領導經綜合考慮,將查找魏某的任務交給了法警大隊。周愛華隊長立即帶領四名法警奔赴山西省五臺縣。在茫茫大山中尋人,無異于大海撈針,由于沒有其他線索,法警們只能在大山深處逐一排查。功夫不負有心人,法警們奔走三天,終于在一處煤礦的生活區找到了魏某,將其帶回青州,但此時的魏某仍“一毛不拔”,拒不交代錢款下落。
因魏某逃避執行情節嚴重,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院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同年5月份,魏某被刑事拘留,并于7月被批準逮捕。案件偵查終結后,檢察機關于當年10月份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魏某對支付賠償款的民事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應予刑罰;魏某歸案后能如實供罪,可以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魏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可從重處罰,最終判處魏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法官說法
死者所有近親屬
合理分配賠償款
辦案法官告訴記者,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本案民事部分所涉及的雇主支付的賠償款,并非工傷賠償或交通事故賠償,而是基于雇傭關系產生的賠償責任,按照現行法律法規,雇傭關系的賠償執行《工傷保險條例》的標準。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獲得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和死亡補助金等賠償,而這些賠償款應在死者近親屬中合理分配。本案中,雇主所支付的賠償款系對死者近親屬的共同賠償,魏某一人獨占顯然侵犯了其他近親屬的財產權益。至于魏某在民事訴訟中所主張的張某生前債務的問題,即便屬實,也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因而不能合并審理。
本案刑事部分所涉及的刑事問題,即魏某拒不執行判決行為的刑事責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規定,此類犯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魏某有能力執行而采取拒絕和虛假報告其財產狀況、逃避執行等行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情節嚴重,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來源:濰坊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