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利用互聯網制作、傳播邪教組織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來源:山東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