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編進人逾期不改處分相關領導及人員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干預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事業單位及其舉辦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機構編制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擅自設立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任務、編制數額、編制結構、領導職數的;

  (二)超編進人或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人員的;

  (三)違反規定干預下級部門機構設置、職能配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手續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

  (六)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事項外,機構編制部門應當將事業單位的機構和編制情況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