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歷下區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向申請人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據介紹,這是自3月1日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濟南首個見諸媒體報道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申請人李某(女)于4月25日向濟南歷下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張某對其實施人身暴力傷害等行為。經審查,申請人李某與被申請人張某于2004年6月結婚,育有一女。雙方經常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發生沖突,張某曾經將李某毆打致傷。

  濟南歷下法院認為,被申請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家庭暴力,申請人李某申請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以保護其人身安全,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我國《反家庭暴力法》之相關規定,濟南歷下法院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請人張某對申請人李某實施毆打、捆綁等身體侵害行為;禁止被申請人張某對申請人李某實施恐嚇、威脅等精神侵害行為。本裁定有效期三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本案審判員張在華向記者介紹,過去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例時,在保護受害人方面缺少相關法律法規支持。今年3月1日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后,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存在,將反家暴從事后介入轉變為事前預防。人身安全保護令,對于受害者,是一道護身符;而對于施暴者,則是一道緊箍咒。人身安全保護令這種民事法律救濟途徑,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筑起一道安全隔離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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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若構成犯罪可追刑責

  《反家庭暴力法》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

  該法規定,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復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違反“保護令”,又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該法明確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后,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