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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部門咋處理移交的標本?
1992年,林業部針對“非正常來源”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理專門發過通知。通知規定,獲得非正常來源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及時送交當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
對活的野生動物,無放生條件的要安排飼養,然后按規定分配、調撥給有關科研、生產、養殖等單位,用于馴養繁殖、科學研究等,對繁殖的后代,可以按有關規定出售或交換。
而靈長類、鳥類和其他珍稀種類死亡的整體,一般應制作標本保存,可提供給科研、教學等單位,用于教學、研究、展覽;未經批準,不得轉賣、銷毀。濟南海關本次截獲的蝴蝶標本就屬于珍稀種類,用于展覽的可能性最大。(鄭楚翹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