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今天(4月1日)在山東省衛計委了解到,針對新山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出臺后,一些“模棱兩可”的情況作出明確答復,2016年1月1日至1月22日期間再生育子女,符合新條例規定的,夫妻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補辦生育證。
符合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原條例和新條例生育子女,女方尚處于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的,可以順延享受新條例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獨生子女父母依照原條例已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子女年滿14周歲,新條例施行之日其子女尚未年滿18周歲的,可以從新條例施行之日起領取該獎勵費至子女年滿18周歲止。
從政府統計公報將“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調整為“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一年度起,對不符合新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農村居民征收社會撫養費時,適用“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