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配備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根據方案,對省級黨政機關取消的公務用車,由省機關事務部門統一規范處置。方案要求制定處置辦法,遵循公開公平、集中統一、規范透明、避免浪費的原則,公開招標評估和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處置工作要按照封存停駛、鑒定評估、移交車輛、公開拍賣、收入上繳、核銷賬務六個步驟進行,處置結果向社會公開。
處置公務用車所得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上繳國庫。取消車輛處置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編制和標準。車輛配備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其中用于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并確保達到一定比例,配備標準及管理工作按照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財政部等五部委《關于印發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改革前未配車的單位,改革后也不得增配車輛。
不得既領取補貼又違規乘坐公車
隨著山東省公車改革的推進,補貼發放紀律也在加嚴。方案要求,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公務交通費用預算管理,按照在編在崗公務員數量和職務核定補貼數額,待應取消車輛封存、上交后按月發放。各部門各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范圍、提高補貼標準。
同時,加強公務用車紀律檢查和審計。嚴肅公務用車紀律,各部門各單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和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審計部門要對公務用車改革情況進行監督,并將改革后公務用車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交通補貼發放、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