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規定8類“黑戶”能落戶了。

  其實,早在2014年2月,山東省公安廳就下發通知,解決未婚生育和計劃外生育人口的落戶問題,僅2個月就辦理1歲以上人員出生登記12萬余人。

  在山東,目前計劃外生育人口的落戶已經不是太大的難題,面臨的困境在于未辦理收養手續的收養無戶口人員。

  我省情況:實施倆月,1歲以上的辦理了12萬多

  根據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國約有1300萬人口沒有戶口,成為俗稱的“黑戶”。“黑戶”的產生有多種多樣的情況,包括計劃外生育、未婚生育、相關證件丟失、未取得收養手續的收養人員等。

  2014年2月份,山東省公安廳向各地市公安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生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根據該規定,新生兒落戶只需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等資料,對于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憑親子鑒定也可落戶。

  該通知特別強調,對未婚生育、計劃外生育、超計劃生育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絕不允許隨意設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條件,絕不允許推諉扯皮、久拖不決甚至拒絕受理。“我省的這個政策在全國走在前列,呼應了百姓的需求,也有利于戶口管理工作。”當時,很多派出所戶籍民警的工作量明顯加大,有的派出所一天能夠辦理200多個落戶手續。

  新政策實施2個月,山東省共為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30余萬人,其中,為1周歲以上出生人員辦理出生登記12萬余人。據了解,1歲以上新落戶的人員中多數是計劃外生育人口。

          私自收養:民警很謹慎,怕孩子是被拐賣的

  “之前好解決的‘黑戶’人員已經差不多都已經落戶了,剩下的情況都非常復雜,其中最頭疼的是那些私自收養沒有辦理收養手續的無戶口人員。”一基層派出所戶籍民警稱。

  歷城區王女士的父親在9年前撿到一個小孩,2014年時小孩7歲,到了上學的年紀。“當時,王女士就給我們反映孩子落戶的問題,我們發現她并沒有合法的收養手續。”歷城公安分局戶籍民警稱,這是在日常戶籍業務中最頭疼的一項工作。

  王女士到民政部門咨詢收養手續,被告知必須出具派出所開具的撿拾棄嬰報案證明。當時王女士居住地屬于王舍人莊派出所,后劃歸鮑山派出所,責任區民警也換了幾茬。此事已時隔7年,兩個派出所都表示無法為其開具證明。后來幾經輾轉,終于落上了戶。

  “事實上,很多撿拾嬰兒的人當時并沒有報警記錄,這樣就無法開具撿拾嬰兒的證明。”基層戶籍民警稱,民警不敢私自落戶,主要是擔心不明來歷的孩子中,有被拐賣的兒童,一旦落戶,身份就被洗白。

  “這次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的意見,針對這一個特殊群體落戶制定了相關程序,相信會為這個難題的解決帶來契機。”該基層戶籍民警說道。

         “口袋戶”:戶口遷移證被燒,等拆遷沒補償才想起

  除了上述兩個主要的“黑戶”群體,“口袋戶”和戶口遷移證件遺失造成的無戶口人員也比較多。“一些口袋戶是之前的大學生,從老家戶口遷出來又沒有新落戶;另外一種情況是女子嫁到外村,為了逃避交公糧等原因沒有落戶。”戶籍民警稱,遇到這類情況多數是讓其到原籍進行落戶。

         “黑戶”本不應存在

  1958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根據這一條例,對出生的中國公民予以戶口登記,沒有任何附加條件。

  但是,對于各地基層計生部門來說,急需一個抓手來推進計劃生育工作。雖然條例明令不允許給公民登記戶口設置任何附加條件,但在具體工作中,又開了一個自相矛盾的口子:公安部門作為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兼職委員單位,在新生兒落戶時又要履行相關職責,即要求出示其父母《計劃生育服務證》,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給當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正是這個口子,使得“超生罰款”與“新生兒入戶”捆綁一直成為一些地方通行的“土政策”。

        八類黑戶及落戶方法  

    一。計劃外生育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可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無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  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可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被宣告失蹤或死亡的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五。農村因婚嫁被注銷原籍  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注銷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后,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遺失或超期  可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八。其他無戶口人員  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