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職工主張拖欠工資,單位要負責找證據
在這個案件中,雖然楊力提供的證據并不算多,但法院還是更多支持了他的主張,主審法官韓峰介紹,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用人單位無法提供不拖欠工資的有效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在此案中,原、被告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原告公司于每月15日前以貨幣或轉賬形式足額支付給被告。原告作為用人單位,負責保管掌握工資及獎金的發放憑證,并對此進行管理,應由其對及時、足額發放工資事項進行舉證。原告公司對被告主張的拖欠工資主張未能提供相反證據加以證實,也未能舉證證明其所述獎金數額的計算方式,所以應承擔不利后果。
?。R魯壹點記者 尹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