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財政廳會同省公安廳出臺了《山東省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對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的公民實施獎勵,最高可獲10萬元。
《辦法》規定,舉報人是指以各種形式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的個人,不包含在公務活動中發現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執法部門工作人員。
《辦法》明確,舉報人舉報公安機關尚未發現或掌握的吸毒、制販毒、非法制造或買賣制毒物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及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等線索,經查證屬實,對照標準給予舉報人5百元至10萬元不等的一次性獎勵。舉報獎勵資金由立案地公安機關同級財政部門承擔,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舉報獎勵資金的兌現由公安機關辦案單位嚴格按照工作程序在30個工作日內實施。
《辦法》同時強調,對核實不嚴、偽造舉報材料、通風報信、失職泄密等情況,一經發現,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