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國辦發〔2015〕37號文件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到2020年年底前,在全省基本建成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形成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人民群眾精神文化和體育健身需求相符合、具有山東特色的公共文化資源配置機制和供給機制,同時建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信用檔案,違規者將被處罰。
2020年年底前建成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
《意見》要求,2017年年底前,全省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范圍進一步拓寬,購買目錄進一步充實,相關法規和配套政策進一步完善。2020年年底前,在全省基本建成比較完善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形成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人民群眾精神文化和體育健身需求相符合、具有山東特色的公共文化資源配置機制和供給機制,社會力量參與和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氛圍更加濃厚,公共文化服務內容日益豐富,公共文化服務質量和效率顯著提高。
購買主體為各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 公益單位需經主管部門批準
《意見》明確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是承擔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各級行政機關和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文化與體育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從事公益服務的文化體育事業單位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務過程中,需要借助社會力量的,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在現有財政資金安排內,可借鑒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和機制運作。承接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主要為具備提供公共文化服務能力,且依法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于登記的社會組織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