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項目應向社會公開 信用違規者將被處罰

  《意見》要求,各地應根據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項目特點,按照魯辦發〔2015〕25號文件相關要求,制定統一明確、操作性強、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務標準,主動向社會公開,方便承接主體掌握,便于購買主體監管。購買主體要及時對服務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梳理,總結經驗,逐步完善服務標準體系。

  建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信用檔案。對在購買服務實施過程中,發現承接主體歪曲服務主旨、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記入信用檔案,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對造成社會重大惡劣影響的,取消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資格。逐步建立包括信用檔案在內的誠信評價體系,規范購買體系,提高各個環節參與者的積極性、誠信度,營造良性競爭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