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5歲的李蕾是濟南某公司經理,2014年6月一天早上,她正在家吃早飯,這時接到電話,電話那頭的保安告訴她,她的轎車被一輛路過的轎車撞了。2015年底,李蕾將肇事司機劉康和涉案車輛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車輛租賃費8000余元、車輛損失費2 。 3萬元、車輛鑒定費及拖車費等3000元。市中區法院一審判令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費2 。 3萬元、車輛鑒定費及拖車費等3000元。宣判后,李蕾提出上訴,要求賠償車輛維修期間的車輛租賃費8000余元。11月27日,濟南中院開庭審理該案。
愛車停路邊被人撞了
事情發生在2014年6月一天早上7時許,劉康駕駛一輛白色轎車在倒車時撞到了李蕾的雪佛蘭轎車。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李蕾第一時間報了警,之后拖車公司將車輛拖到修車廠。大約一個月后,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康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因為劉康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在雙方最初的協商過程中,保險公司表示將賠償相應的車輛維修費用。沒想到在三個月后,雙方因賠償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李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康及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租賃費8000余元、車輛損失費2 。 3萬元、車輛鑒定費、拖車費等3000元。
3個月維修期租車代步
二審開庭當天,李蕾作為上訴人趕到現場,對于事件的起因和經過雙方都沒有爭議,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車輛維修期間的車輛租賃費用是否合理。
“從車輛出事被拖走那天算起,一直到3個月后才領回,由于我每天都需要開車上下班,所以臨時租了一輛大眾桑塔納轎車,用于這段時間內的代步,每月租金2500元,有租車公司提供的發票作為證據,是合理的費用支出。”李蕾表示,她的工作單位距離住處較遠,沒有公司班車和直達公交車,所以只能租車代步,沒想到在事后協商賠償時,保險公司和車主劉康開始互相推諉,都不愿意賠償這部分費用。沒辦法雙方只能一再對簿公堂。
保險公司說租賃費是間接損失
對于這部分租車費用,劉康表示不認可,“我只承擔訴訟費、車輛鑒定費、拖車費,其他費用我不承擔。”
作為被上訴人,保險公司一方在法庭上也辯解稱,對于李蕾合理合法的損失,保險公司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按商業保險合同約定賠償,但是對于租賃費則拒絕承擔,“車輛租賃費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我們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應該由車主劉康自己承擔。”
庭審中,為了證實8000余元車輛租賃費的合理性,李蕾的代理律師提交了停車費發票、《汽車租賃合同》、車輛租賃費發票等,“劉康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安全意識差,操作不當,與我停在路邊的轎車發生碰撞,影響了我的生活。作為受害者一方,在自己的車輛受損后,我有權選擇替代性交通工具,這部分費用不應由我自己負擔。”李蕾說。
“從常理上來說,車輛往往作為出行的代步工具使用,根據日常需要出行的情況、單位與家庭住址之間的距離等具體情形分析,如果采取出租車出行支出的費用與租車的費用基本相差不大,并且租賃的車輛本身的價值并沒有超過其自有車輛的價值,法院應予以支持。”李蕾的代理律師表示。該案未當庭宣判。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