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聊城11月12日訊(記者 孟凡蕭 通訊員 王希玉 劉振全) 10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莘縣民政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張朝彥涉嫌貪污、受賄案。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張朝彥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被告人張朝彥,男,1964年5月出生,山東莘縣人,漢族,碩士研究生學歷,原任莘縣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

  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張朝彥利用擔任莘縣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在莘縣民政局采購救助輪椅、醫療器械設備、優撫家用電器的過程中,不按規定進行政府采購,利用其實際控制的莘縣萬生康福健身器材有限公司或伙同莘縣政府采購中心副主任張川山(已判刑),采取“低價從市場購買,高價賣給民政局”的手段,虛增發票數額套取公款共計人民幣6335325元,據為己有。2009年至2011年5月,被告人張朝彥利用擔任莘縣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莘縣新興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項目部經理張建濤(另案處理)在承建莘縣社區老年福利服務中心工程、莘縣民政局下屬敬老院餐廳工程及撥付工程款方面謀取利益,分4次收受或索取張建濤賄賂款共計545000元。

  聊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朝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采用虛增發票金額套取公款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張朝彥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張朝彥還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政協委員、張朝彥的親屬等2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將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