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案例一:2014年4月26日17時許,被告人孫圣濤與被害人全某某(17周歲)在即墨市大信鎮劉某某家喝酒后,孫圣濤強行脫掉全某某的衣服,以扇耳光等手段將全某某強奸。經法醫鑒定,全某某身體損傷構成輕微傷。
法院認定,被告人孫圣濤以暴力手段強奸已滿17周歲不滿18周歲的婦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應予懲處。因孫圣濤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案發后,孫圣濤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等規定,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孫圣濤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2015年3月1日,被告人王一賓在即墨市愛尊客大酒店920房間,以暴力手段先后兩次將被害人劉某(13周歲)強奸。
法院認定,被告人王一賓以暴力手段強奸不滿14周歲的幼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應予懲處。因王一賓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案發后,王一賓認罪態度較好,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本院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等規定,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王一賓有期徒刑六年。
案例三:被告人王某某,男,48歲,1990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經審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采取言語威脅等手段將其繼女孫某某(13周歲)強奸。
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某以言語威脅手段強奸不滿14周歲的幼女,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應予懲處。因王某某有兩次犯罪前科,且利用親屬關系對其繼女實施強奸,依法予以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等規定,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不得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