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賬戶掩人耳目

  借用他人銀行賬戶受賄,是夏洪華作案特點之一。

  金某是濟寧市農業委員會的一名工作人員,自夏洪華擔任科長以來,一直是夏洪華的駕駛員。在案件初查階段,任城區檢察院通過對金某銀行賬戶進行分析,發現大量可疑線索,進而查出了夏洪華多次受賄的事實。原來,早在購買寶來汽車的時候,夏洪華就指使金某辦理了一個農村信用社的存折,用來存放購車款,但一直由夏洪華持有。

  泗水縣是全國重點扶貧縣,為了爭取被納入扶貧計劃和獲取扶貧資金,在夏洪華調研、督導時,該縣兩個鎮政府的領導多次表示希望夏洪華予以照顧。趁此機會,夏洪華一方面答應幫著爭取,一方面提出讓他們解決一下扶貧科的辦公經費和扶貧項目的“材料費”。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9月13日至2011年8月2日,夏洪華利用職務便利,5次向泗水縣兩個鎮政府索賄共計19萬元。其中兩筆共計15萬元打入了戶名為“金某”的農村信用社存折內。此外,夏洪華非法收受某縣農業局的3萬元贓款,也打入了該賬戶。

  正所謂“肥水不流外人田”,為了撈錢,夏洪華也曾熱心“幫助”熟人。搞水產養殖的微山縣魯橋鎮村民董某就是受益者之一。

  2010年前后,省里年度扶貧資金有剩余,便安排給部分地市的一些小型項目上,其中,給濟寧地區的扶貧資金高達75萬元。夏洪華看到了“商機”,主動聯系了董某,讓其準備申報材料,以領取15萬元的扶貧資金。同時,夏洪華與其約定,自己要5萬元的好處費。經過運作,董某等人順利拿到了15萬元的扶貧資金。之后,董某將一個存有3萬元現金、戶名為“段某”的存折交給夏洪華。而夏洪華也是隨用隨取,沒有將該賬戶內的資金全部取出或者轉入自己的賬戶內。

  據統計,夏洪華在案發前擔任扶貧科科長的7年時間里,共受賄22次,受賄金額累計64萬余元。

  據承辦此案的檢察官介紹,基層扶貧部門作為國家扶貧工程的執行機構,確保國家惠民政策落實到位是其重要職責之一。然而,作為相關負責人,夏洪華在金錢的驅使下,瘋狂追求物質利益,利用手中權力大搞錢權交易,將黨和國家的扶貧惠農政策當作中飽私囊的工具,進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令人痛心,發人深省。該案的發生也警醒人們,需要為扶貧資金加上一把“安全鎖”,不斷完善監督制度和程序,增強扶貧資金發放的透明度,加大職務犯罪懲處和預防力度,多管齊下,使扶貧資金安全、有效地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