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官員離任先查經濟責任 廉政專家:應報告去向

  濟寧市長辭職 入主華大基因

  9月9日,位于深圳的華大基因宣布,原山東濟寧市委副書記、市長梅永紅將加入華大基因,并出任深圳國家基因庫負責人。據報道,9月6日,濟寧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一次會議,接受梅永紅辭去濟寧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的請求。

  據悉,2010年10月,梅永紅作為中組部從54個中央部委選派到地方任職的66名中青年干部之一,從科技部空降濟寧,是位正廳級干部,分管財政、國稅、地稅、審計等方面工作。

  根據媒體公開報道,國家質檢總局原新聞發言人陳熙同,杭州市政府金融辦原黨組書記、原副主任俞勝法等官員,都相繼辭職下海。

  不過,廉政專家表示,官員棄官從商可不是“拍拍屁股”就可以走,不但要經過嚴格的審計,選擇的職業領域也會受到限制。

  制度規定

  辭職須經組織批準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告訴記者,官員辭職具有正式的制度規范。

  早在1995年,原國家人事部就頒布了《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明確了辭職的相關界定和程序要求。1997年,針對實際問題,又下發了《關于國家公務員辭職或被辭退后有關問題的通知》。

  由于官員具有特殊身份,并不是想走就能走,必須經由組織的風險評估和審查批準。對于涉及國家秘密、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以及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的領導干部均不得辭職。

  可以說,官員辭職,“走”與“不走”不能由個人說了算。

  一些領導干部利用辭職機會,跳到高薪企業,兌現期權腐敗,這個問題處理不當,將會損害政府的公信力,滋生新的官商相勾結的腐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