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遼中,前后歷時24年,這2162元包括誤工損失802元、伙食費60元、雇車費3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因遭當地法院副院長非法拘禁4天,遼中陳女士申請了國家賠償索賠5億元。9月10日,記者從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經審理,法院最終判決賠償陳女士800余元誤工損失。
1993年——
事發:討說法起糾紛被拘留
陳女士是遼中縣一名個體業戶。1991年,陳女士因糾紛被他人起訴告到了法院,法院審理判決陳女士承擔相應責任。對此,陳女士一直不服,多次尋找法院相關人員要求給予答復。
1993年5月13日,陳女士再次來到法院,要求時任遼中法院副院長的楊某予以答復,并與楊某發生口角。楊某以辱罵審判人員為由,批準對陳女士作出的拘留決定,對陳女士拘留15日。
當天,陳女士被送往收容審查所看管。1993年5月17日,陳女士在收容所出現大出血癥狀。當日,遼中法院決定對陳女士解除拘留。陳女士實際被拘留4天。
2014年——
不服:遭非法拘禁索賠5億
此后,陳女士踏上了維權之路。2002年1月16日,遼中縣人民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決定,認定楊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對明知是無辜的而予以非法拘禁,是一種非法拘禁行為,但因系在工作當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不視為犯罪,決定對楊某不起訴。
陳女士不服,向檢察院申訴。2002年12月17日,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維持不起訴決定。
2014年8月12日,陳女士向遼中縣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請求賠償人身財產直接損失1億元,市場經營停業直接損失1億元,子女中學失學影響工作分配直接損失2億元,拘留造成精神損失、名譽損失及導致法院受理13起案件全部駁回的各項經濟損失1億元,共計5億元。
2015年——
結果:法院最終判賠兩千多
遼中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遼中法院決定對陳女士的拘留行為,已被檢察院確認為“是一種非法拘禁行為”,且是在工作當中行使的公權力,因此應對陳女士予以賠償,決定賠償陳女士被拘留4天的誤工損失802元、拘留伙食費60元、雇車費300元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對于其他損失,因不是非法拘禁所直接造成,陳女士要求賠償沒有法律依據,遼中縣人民法院不予賠償。
2015年3月16日,陳女士不服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仍堅持索賠5億元。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認為,遼中法院對陳女士司法拘留4天已被檢察機關認定為非法拘禁行為,故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賠償陳女士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關于陳女士要求賠償身體大出血、停業23年、子女失學誤業及其它損失5億元的請求,因遼中縣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并沒有對陳女士的身體造成傷害,陳女士在拘留期間身體出現大出血癥狀并不是遼中法院造成的。因此,遼中法院對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要求賠償停業23年的損失、子女失學誤業等損失,因不屬于國家賠償法定賠償范圍,故不予支持。最終,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維持遼中縣人民法院賠償決定,賠償陳女士各項損失21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