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觀點

  須對企業高管收入全口徑監管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認為,在此次改革中,規定了企業高管的工資收入包括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但其薪酬除了這三部分外,還有很重要的一部分包括住房公積金等福利性待遇。

  “要堵住改革實施中可能出現的漏洞,就必須統一監管規范好三項工資和其他福利性待遇這兩部分,實現全口徑的監管。從而使國企負責人的激勵約束機制成為一個完整的體系,更好發揮功效。”蘇海南介紹。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許光建表示,除職務消費外,長期形成的國企高管的隱性福利也需要在這次改革中進行規范。“中央八項規定實施以來,國企高管的因公接待、出行和職務消費等問題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規范。未來,國企可參照機關公開‘三公經費’的方法,公開其高管的消費和福利收入。”

  同時,許光建也表示,除組織任命的高管,一些具有競爭性質的企業,選聘市場化的管理人員,其工資待遇還應當給予董事會更大自主權。“但有一條,就是福利待遇拿到臺面上說清楚,一是一,二是二,規定了,就不能再有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