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辦法勞動者可舉報 用人單位最高罰款2萬元
記者查閱有關資料獲知,截至目前,山東省關于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工作相關規定只有《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
該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應該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日最高氣溫達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
記者從山東省安監局獲悉,對于違反《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規定企業單位,勞動者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
根據辦法規定,所有用人單位違反辦法規定,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原文來源:齊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