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司法解釋,首次明確界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明確利用地溝油加工食用油最高判死刑。并規定,監管瀆職最高可判十年。
上周公安部曝光一起被破獲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009年以來,江蘇江陰犯罪嫌疑人衛某等人從山東購入狐貍、老鼠等未經檢驗檢疫的動物肉制品,冒充羊肉銷售至江蘇、上海等地,涉案金額達到1000多萬元。
在這樣的背景下,這個司法解釋的出臺顯得頗為應景,但事實上,食品安全是一個早已經被反復討論的問題,對相關違法行為明確量刑標準固然是件好事,但若指望能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恐怕又有些過于樂觀。
在食品安全問題背后,已經不再是簡單的量刑標準的問題,而是這個社會對于底線的失守。道德的底線固然是法律,對于這等明顯違法的行為,談道德有些過于輕佻,就應該揮舞法律的大棒進行懲治。這樣的觀點確實沒錯,這些毒害他人的違法者沒有任何被姑息的理由,但法律和道德并不是涇渭分明的,在種種挑戰底線的行為背后,更讓人憂慮的是一種關于人的行為方式的危機。
在此之前,就有人精辟地指出,食品安全的現實就是“你吃我的毒豬肉,我吃你的蘇丹紅”。如今這樣的現實又有了更加鮮明的注腳,繼河南新鄉出現農民不吃自種的造紙廢水澆灌的糧食后,在山東濰坊,農民因為對施用的農藥“神農丹”危害性都心知肚明,對使用過這種劇毒農藥的姜根本不吃。
要想走出這種人的行為方式的危機,需要依靠的不僅僅是針對違法者的重典,更是執法者即監管部門的責任心,包括標準制定、檢驗和長效而嚴格的執法。監管能最大程度上盡到其應盡的職責,是改變人們行為方式最需要的正能量。正如茅于軾在《中國人的道德前景》中所說,要想啟動人們心中的道德資源,政府的作用具有關鍵地位。
事實上,在諸多食品安全違法事件中最可怕的未必是違法者的囂張,而是在其背后大多有著監管不力的魅影。在福建漳州南靖縣,兩名被當地鎮政府雇請來負責無公害處理病死豬肉的工作人員,將撿來或以幾毛錢一斤買來的病死豬,私自屠宰后,運往湖南、江西、廣東等地,最終流向了餐桌。
如此惡性的事件,可以說是在監管部門的眼皮下發生的,而在“毒姜”事件中,檢測甚至是由姜農自己送樣品。在種種亂象背后,與其去追問做人的底線何在,不如去思索違法者為何不再去顧及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