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眾報業(yè)·齊魯壹點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李自強
不配合執(zhí)法工作,辱罵、掌摑、踢踹民警,青島一男子日前被李滄法院以襲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青島全市法院以襲警罪判決的首例案件。
據(jù)了解,3月23日14時許,被告人張某某酒后在青島地鐵三號線李村站站臺等車時,因未按疫情防控要求規(guī)范佩戴口罩與地鐵管理人員發(fā)生爭執(zhí),李村站駐站民警接警后前往現(xiàn)場處置。在執(zhí)法過程中,張某某將民警隨身佩戴的執(zhí)法記錄儀打落在地,并對民警實施辱罵、推搡行為,后張某某被民警帶至李村地鐵站警務室。張某某在警務室內(nèi)拒不配合執(zhí)法工作,對民警再次實施辱罵,并掌摑、踢踹民警,后將警務室內(nèi)人身安全檢查鐵護欄焊接合頁踢壞。經(jīng)鑒定,民警之損傷不構成輕微傷;鐵護欄焊接合頁價值人民幣十五元。案件審理期間,張某某已就該十五元進行了賠償。
李滄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構成襲警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某犯襲警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張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無違法犯罪前科,對其可從輕處罰。張某某在飲酒后對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民警先后實施了辱罵、推搡、掌摑、踢踹行為,并造成公共財物損毀,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均較大,且根據(jù)刑法的規(guī)定,醉酒的人襲警亦應當負刑事責任。綜合案情,李滄法院做出判罰,被告人張某某以襲警罪判處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該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來青島全市法院以襲警罪判決的首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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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實施,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修改為:“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訊員 張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