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臨沭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案,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四萬余元。

  “我就是在書中自學的,沒有科學或者醫學臨床依據,不清楚藥方有沒有毒。”在問起開具致人死亡的中醫藥方的依據時,這位筋骨養護店的老板竟如此回答,令人駭然。

  本案被告人李某經營一家筋骨養護店,自2019年10月下旬開始,被害人郇某因肩部疼痛、癲癇在李某的養護店內接受診療,起初李某為郇某只進行一些汗蒸及按摩等治療活動,后在未取得《醫師資格證書》和《醫生執業證書》的情況下,李某開始根據書中自學知識給郇某開具中醫藥方,并從藥材市場購買朱參砂五包,每包10余克,讓郇某把朱參砂一天一包分兩次加入到煎好的中藥中一起服用。2019年11月6日7時許,郇某在家中昏迷,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臨沭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出具鑒定說明,根據尸體初檢可見,尸體旁邊有尚未服用的紅色晶狀體一包,經稱重,該晶狀體凈重16克,該晶狀體為李某提供給郇某并讓其服用的朱參砂。經檢測,該晶狀粉末為硫化汞,屬于有毒藥物。中醫學認為朱參砂有定驚安神作用,口服每日正常劑量為0.1克-0.5克,連續服用最長不超過七日。

  2020年3月份,臨沭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出具鑒定書,郇某心血及胃內容物均檢出汞元素,含量分別為8.30ng/ml、11.0ng/ml,郇某應系汞中毒死亡,汞來源即為診療中服用的暗紅色晶狀體粉末。李某診療過程中讓郇某服用大量該粉末,嚴重違反診療規范,不當的診療操作應為郇某死亡的主要原因。

  臨沭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非法行醫,造成就診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非法行醫罪。綜合李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遂作出如上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未取得醫生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因為自己的愚昧無知,給受害者一家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后果,自己也身陷囹圄,害人害己。該案也警示那些無證無照的非法行醫者,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臨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