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網10月31日訊(記者 徐坤) 數名前員工因2017年度業績提成發放問題與山東晨鳴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下稱晨鳴財務公司或公司)“對簿公堂”,記者查閱相關判決文書發現,數則判例中,晨鳴財務公司均被判令支付所拖欠的薪酬。
濟南市中級人們法院(2019)魯01民終3974號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3月29日,米某某入職晨鳴財務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16年3月29日至2019年3月28日的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為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30日,米某某被聘任為公司風險合規部總經理,聘期3年。2017年12月29日,晨鳴財務公司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與米某某解除勞動合同。2017年12月31日,米某某辦理完成工作交接。

2018年3月21日,米某某向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裁決晨鳴財務公司支付其2017年度業績提成獎勵共約24.51萬元,并為其辦理個人檔案及黨組織關系的轉移交接手續等。經裁決,晨鳴財務公司支付米某某2017年度業績提成獎勵196080元(24.51萬元*0.8),后晨鳴財務公司就該案訴訟至法院。
庭審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薪酬發放方式是固定薪酬還是基本工資加績效、米某某是否具備接受業績獎勵的資格以及業績獎勵數額的確定等問題 。米某某主張其2017年度應發的業績提成獎勵為24.51萬元,為此,米某某提供前述業績考核辦法打印件、2017年度業績提成獎勵測算表以及2016年《山東晨鳴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年度績效考核發放明細表》復印件等證據用以佐證。雖然晨鳴財務公司對米某某主張及證據有異議,但均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予以佐證。
一審法院另查明,晨鳴財務公司為晨鳴集團子公司,公司已向米某某發放2016年度業績提成獎勵49195.1元,未向其發放2017年度的業績提成獎勵。基于以上事實并結合前述薪酬考核辦法,一審法院認為,業績考核范圍面向晨鳴財務公司全體員工,米某某作為風險合規部總經理,理應在考核范圍之內,按照上述辦法制定的分配系數其2017年度的業績提成獎勵應為196080元(24.51萬元*0.8),并判令公司按照該數額進行支付。
此后,晨鳴財務公司提出二審上訴,并申將本案改判或發回重審。二審法院認為,米某某作為風險合規部總經理,理應在業績考核范圍之內,米某某因離職被排除在發放范圍之外顯系不當。二審法院同時稱,因在一審庭審中的相關陳述與一審起訴書中的表述前后矛盾,晨鳴財務公司應承擔不利法律后果。最終,晨鳴財務公司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魯網記者查詢獲悉,另外兩則判決的事實和經過與米某某案件如出一轍,不同的是討要薪酬的變為晨鳴財務公司原財務部總經理助理常某某以及公司原綜合管理技術經理張某某。值得一提的是,常某某和張某某還在米某某中充當了證人角色,同時,米某某和張某某也為常某某提供了證言證據。
根據相關判決文書,常某某案件中,二審法院駁回了晨鳴財務公司的上訴請求并維持一審判決,即判定晨鳴財務公司支付常某某2017年度業績提成獎勵95760元。而在張某某案件中,法院一審同樣判定晨鳴財務公司支付其2017年度業績提成獎勵109280元。
(金融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