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檢察院

  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滕檢刑檢刑訴〔2019〕148號   

  被告人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04811990********,漢族,小學文化,群眾,農民,住滕州市**鎮**村**號。因犯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十個月。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眾斗毆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于同年1月30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顏某某涉嫌聚眾毆斗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于2019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聚眾斗毆罪

  2013年4月29日21時許,劉某某(已判刑)因向史某某(另案處理)索要賭債未果,雙方約定在滕州市華聯超市門口處“開戰”,劉某某糾集被告人顏某某同張某某、王某某、鞏某某、鐘某某(以上四人已判刑)等人持砍刀、射釘槍等工具,在滕州市華聯超市紅綠燈處與史某、孫某某、劉某某、李某某(以上三人另案處理)等人相遇,劉某某一方將孫某某駕駛的車牌號為魯******的紅色馬自達汽車砸壞,孫某某駕駛車輛將被告人顏某某撞傷。經鑒定,孫某某轎車的損失價值為人民幣2145元。經法醫學鑒定,被告人顏某某的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辨認筆錄,鑒定意見,證人劉某某、張某某、王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顏某某供述和辯解等。

  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2012年9月份以來,滿某某(已判刑)拉攏刑滿釋放、社會閑雜人員在其周圍,并籠絡已經成名的朱某某(已判刑)、劉某某和王某某(另案處理)等人,以“各拉隊伍、抱團發展、相互幫襯”的方式在滕州市迅速形成了以其為首,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滕州市市內大肆開設賭場,以威脅恐嚇、聚眾斗毆、尋釁滋事等手段,攫取非法利益,同時介入建筑工程領域,有組織的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破壞了滕州市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影響惡劣。2013年以來,被告人顏某某參加該組織并接受骨干成員劉某某的管理和領導,積極參與劉某某發起的兩起嚴重的聚眾斗毆犯罪,手下也有聽命于其的小弟。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劉某某、張某某、鞏某某等人證言,被告人顏某某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顏某某積極參加同他人相約持械斗毆;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