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東營日報》9月19日消息,今年以來,山東東營市又有一批黨員干部因酒后駕車問題被嚴肅查處,有的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為進一步警示教育廣大黨員干部,現將15起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東營市福利彩票銷售管理中心原副主任邢海鵬醉酒駕駛問題。

  2014年1月7日,邢海鵬因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被東營市公安局東營分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4日再次因醉酒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東營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邢海鵬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2016年5月7日,東營市市直機關工委給予邢海鵬開除黨籍處分。

  二、東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注冊局原局長王家軍(已退休)酒后駕駛問題。

  2016年2月16日,王家軍酒后駕駛小型越野車,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王家軍血液中酒精含量為32mg/100ml,屬酒后駕駛。2016年2月24日,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給予王家軍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2016年6月14日,經東營市紀委研究并報市委批準,給予王家軍黨內警告處分。

  三、東營區油區工作委員會職員劉占濱醉酒駕駛問題。

  2015年7月31日,劉占濱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劉占濱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9.6mg/100ml,屬醉酒駕駛。2016年8月15日,東營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劉占濱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17年1月17日,東營區紀委給予劉占濱開除黨籍處分。

  四、廣饒縣農業局黨組成員、副主任科員邢文星酒后駕駛問題。

  2016年12月31日,邢文星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邢文星血液中酒精含量為71mg/100ml,屬酒后駕駛。2017年1月3日,廣饒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給予邢文星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駕駛證記12分的行政處罰。2017年2月10日,廣饒縣紀委給予邢文星黨內警告處分。

  五、河口區孤島鎮中心幼兒園職工張竹嶺醉酒駕駛問題。

  2014年1月21日,張竹嶺酒后駕駛小型轎車,發生單方事故并導致同車人陳某某受傷。經檢測張竹嶺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1.4mg/100ml,屬醉酒駕駛。2016年12月23日,河口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竹嶺拘役一個月零十五天,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2500元。2017年2月15日,河口區紀委給予張竹嶺開除黨籍處分。

  六、東營區龍居鎮高家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王海元醉酒駕駛問題。

  2015年9月19日,王海元酒后駕駛小型汽車,與同向行駛的張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海元負事故次要責任。經檢測王海元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0mg/100ml,屬醉酒駕駛。2016年11月29日,東營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王海元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17年3月20日,東營區紀委給予王海元開除黨籍處分。

  七、墾利區振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總經理、振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黨支部書記尚海濱醉酒駕駛問題。

  2016年2月29日,尚海濱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尚海濱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24.1mg/100ml,屬醉酒駕駛。2016年12月15日,東營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尚海濱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2017年4月14日,經墾利區董集鎮黨委研究并報區紀委批準,給予尚海濱開除黨籍處分。

  八、東營區供電公司集體企業管理分部黨支部書記邵山醉酒駕駛問題。

  2015年10月23日,邵山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邵山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88.3 mg/100ml,屬醉酒駕駛。2017年3月20日,東營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邵山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5000元。2017年4月18日,東營區紀委給予邵山開除黨籍處分。

  九、廣饒縣花官鎮張鋪村黨支部書記李振酒后駕駛問題。

  2017年3月30日,李振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李振血液中酒精含量為76 mg/100ml,屬酒后駕駛。2017年4月1日,廣饒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給予李振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駕駛證記12分的行政處罰。2017年5月22日,廣饒縣紀委給予李振黨內警告處分。

  十、廣饒縣花官鎮門圈村村民門紅波醉酒駕駛問題。

  2016年12月26日,門紅波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檢測門紅波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50.17mg/100ml,屬醉酒駕駛。2017年5月26日,廣饒縣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門紅波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2017年7月4日,廣饒縣紀委給予門紅波開除黨籍處分。

  十一、墾利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職員高宇甍醉酒駕駛問題。

  2016年4月13日,高宇甍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高宇甍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8.7mg/100ml,屬醉酒駕駛。2016年11月29日,東營區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高宇甍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2017年7月7日,墾利區住建局黨委給予高宇甍開除黨籍、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十二、東營市公路管理局河口分局職員劉占奎酒后駕駛問題。

  2016年12月28日,劉占奎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劉占奎血液中酒精含量為45mg/100ml,屬酒后駕駛。2017年1月5日,東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給予劉占奎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鑒于劉占奎前期嚴重違紀受到留黨察看一年、行政撤職處分,且尚在處分期內,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應當從重處分。2017年7月21日,東營市紀委給予劉占奎開除黨籍處分。

  十三、利津縣原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高繼亭(已退休)酒后駕駛問題。

  2017年4月14日,高繼亭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高繼亭血液中酒精含量為76.5mg/100ml,屬酒后駕駛。2017年4月17日,利津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給予高繼亭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駕駛證記12分的行政處罰。2017年8月18日,利津縣紀委給予高繼亭黨內警告處分。

  十四、利津縣交通運輸局稽查大隊副大隊長趙以國酒后駕駛問題。

  2017年4月27日,趙以國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趙以國血液中酒精含量為41.3mg/100ml,屬酒后駕駛。2017年5月23日,利津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給予趙以國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駕駛證記12分的行政處罰。2017年8月18日,利津縣紀委給予趙以國黨內警告處分。

  十五、河口區水利局河道管理所負責人郭金科酒后駕駛問題。

  2016年9月29日,郭金科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測郭金科血液中酒精含量為47mg/100ml,屬酒后駕駛。2016年11月15日,東營市公安局河口分局交通管理大隊給予郭金科罰款10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駕駛證記12分的行政處罰。2017年8月25日,河口區紀委給予郭金科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酒后開車害人害己。“酒后不開車、開車不喝酒”是公民應當恪守的法律底線,對于黨員干部來說更應如此。紀在法前、紀嚴于法,黨員干部酒駕醉駕,不僅觸犯國家法律,更為黨的紀律和規矩所不容。廣大黨員干部要切實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本著對自己、對家庭、對他人負責的態度,自覺遵法守紀,安全文明駕車。各級黨組織要真正擔負起應該擔當的政治責任,切實加強對黨員干部職工的管理監督教育。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大對酒駕醉駕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涉及黨員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及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繼續保持懲治高壓態勢,不斷釋放從嚴執紀從嚴問責的強烈信號。

  豈是“小酒”惹的禍?!

  上班途中,十字路口,紅綠燈旁,來回滾動的顯示屏上,時不時地會看到酒后駕車的消息公布,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竟有黨員干部名列其中,這著實令人錯愕。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如今已是人人都懂得的最基本不過的道理了。“醉駕入刑”,更是將酒后駕車置放到法律的底線,成為不容碰觸的紅線。黨員干部作為肩負政治使命、擔當政治職責的公民,有著更為嚴格的組織約束和紀律規矩,理應成為遵紀守法的模范。然而,個別黨員干部拿酒后開車不當回事,肆意觸碰國家法律底線,受到法律懲處、紀律追究,實屬咎由自取。

  從通報的典型問題看,表面上都是因為喝了點“小酒”而翻了船。實則,剖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卻是無視紀律規矩的“兒戲心理”在作祟。黨員干部“破法”無不從“破紀”開始。如果心中沒有堅定的紀律規矩意識,越底線觸紅線是早晚的事,也必然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嚴肅追究。

  黨員違法,黨紀難容,決不是一句空話!(東營日報社“東營網”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