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法至今已實施一周年,其為遭家暴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也為公檢法部門處理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據,但人們在面對家暴時到底應怎樣留存“呈堂證供”呢?最近,濟南一法院就受理一起涉及家暴的離婚糾紛案件,案件中受害女子的母親及時拍攝女兒的傷情照片,相關照片也成為證據,讓法院審理后認定存在家暴,準予受害女子離婚。

  李麗與張軍都曾離過婚,雙方于2013年9月份經朋友介紹認識,相識不足兩月,兩個人就登記結婚了。婚前對脾氣性格的不了解,草率倉促的結婚為不幸福的婚姻埋下了伏筆。兩人結婚后隨著家庭生活瑣事的逐漸增多,漸漸有了嫌隙,后來張軍稍有不順便把氣撒到李麗身上,對李麗非打即罵。李麗作為一名女人,哪里抵抗住強壯男人的拳腳相加。在這樣不幸福的家庭里呆了兩年,李麗終于在又一次被張軍家暴后,帶著滿身傷痕回到了娘家。娘家人看后,傷心悲痛,李麗的媽媽拿起手機將李麗的全身傷痕拍攝下來,及時保留了證據。李麗及家人決定堅決與張軍離婚,一紙訴狀將張軍告上法庭。

  法庭經審理歸納雙方的爭議焦點為:一、張軍實施家暴是否成立?二、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關于爭議焦點一,法庭審理認為,依照反家暴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反家暴法并未規定成立家庭暴力與施保的頻次及嚴重程度相關。本案中李麗向法庭提交了事發后受傷的照片及拍攝照片的原始手機載體,法庭認為,雖張軍辯稱非其打傷李麗,但是李麗提供的拍攝照片的原始手機載體顯示的拍照時間與雙方均認可的分居時間起點一致,也就是說李麗被家暴后當即離家回了娘家,自此分居,并及時拍攝照片留存了受傷證據,法庭審理認為,李麗提供的受害照片與雙方分居在時間先后順序上能夠完美銜接,應當認定實施家暴與分居存有因果關系;另外,法庭認為李麗受傷的部位均系比較隱私部位,應由張軍家暴所致,最終法院認定張軍實施家暴成立。

  關于爭議焦點二,法庭審理認為,李麗與張軍婚前系經人介紹認識,在不了解彼此脾氣性格的情況下,雙方認識不足兩月,便草率倉促登記結婚,雙方婚前感情基礎一般;婚后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經常吵嘴打架,張軍甚至實施家庭暴力。張軍雖抗辯不同意離婚,但法庭在進行和好工作過程中,張軍并未表現出挽救婚姻的真誠,而是較為關注如何分割共同財產、能否分擔以其個人名義所欠債務。最終法庭綜合各種因素,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準予離婚。

  法官建議,遭遇家庭暴力時,應及時拍攝受傷照片、撥打110報警、請求婦聯幫助、及時就診保存病歷等均是保留證據的較好方式,有助于在訴訟中勝訴。(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