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濟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正式施行,《條例》中規定了車輛和駕駛人、道路通行條件、道路通行規定、交通事故防范救援和快速處置、交通安全社會治理等內容。明確規定了,機動車駕駛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周歲兒童乘坐前排、未滿四周歲兒童乘坐家庭乘用車應當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等。根據條例規定,開車時吸煙、飲食、向道路上拋灑物品、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動電話、赤腳、穿拖鞋等行為,都將被處罰款50元。交警部門表示,具體處罰細則將于5月1日后公布。

  通過法律體現對生命、合法交通權益的尊重

  道路通行規定是《濟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篇幅最大、條款最具體的一章(共15條),從“人”這一最活躍的交通元素入手,制定了相對嚴格的駕駛規則,倡導“規則文化”,強調有序通行。例如,“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減速避讓;遇老年人、兒童、孕婦、攜嬰者、盲人以及其他行走不便的殘疾人橫過道路,應當停車讓行。”類似內容,通過法律的嚴肅性體現對生命、對合法交通權益的尊重。

  優先發展公共交通 道路交通資源合理配置

  在總則中明確提出公共交通優先發展戰略和道路交通資源合理配置的理念。《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科學規劃公共交通設施,條件具備的應當規劃建設換乘樞紐、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合乘車道、公交港灣式停靠站臺、出租車臨時停靠站點。”第十六條規定:“城市道路應當保障自行車交通、步行交通的通行空間,合理設置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和自行車停放區。”

  公共交通、慢行交通既能滿足市民的大部分出行需求,又能實現環保、節能的目標,應該成為城市的主導交通方式,并得到更多的路權分配比例和保障。

  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更詳細

  《條例》中對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要求更具體。第三十五條規定:“機動車應當在停車場或者交通標志、標線規定的道路停車泊位內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法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第三十六條規定:“機動車在城市道路允許臨時停車的路段停車的,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通行,駕駛人不得離開車輛,上下人員或者卸載貨物后立即駛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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