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涂玉龍)4月30日9時許,臨沂蘭山公安分局大學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在臨西十一路與雙嶺路交匯處一北拆遷工地內發現毒品罌粟花。大學派出所值班民警趕到現場后,發現一片花開鮮艷的植株。

此植株大約有1米高,上方頂著一個鵪鶉蛋大小的圓果,圓果頂端有一個張開的管狀物,經民警辨認此植株為毒品罌粟花。經過大學派出所民警及隊員的清理,共約有400余株。 民警向周圍群眾講述了罌粟花與毒品之間的聯系及危害,并在現場向周圍群眾進行了法律知識的宣傳,使群眾知曉種植罌粟花是違法犯罪行為。

種植一株也違法!有關法律規定:罌 粟,屬于毒品原植物。在我國對罌 粟種植嚴加控制,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一律禁植。非法種植罌 粟不滿五百株的,按治安案件處理,五百株以上的按刑事案件處罰。

法律依據: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 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 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二、《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種植罌 粟、大 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種植罌 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
(三)抗拒鏟除的。
非法種植罌 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種植罌 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可以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