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城市供熱條例(征求意見稿)》既規定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供熱企業、用戶的管理及其違反本條例規定應承擔的責任,又強調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責任。

記者了解到,條例對供熱小區入住率標準、供熱室溫檢測辦法及退費標準、供熱補貼機制、保障用戶合法權益等方面都作了詳細說明,特摘錄了條例中涉及市民最關心的供熱焦點、難點,讓你一睹為快。
這兩種情況你能少花錢 停暖24小時以上要減收費用
在采暖期內,因特殊原因需連續停止供熱超過24小時的,供熱企業應當提前2日通知用戶;因突發事故不能正常供熱的,供熱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報告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及時通知受影響區域的用戶。因供熱企業原因,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依據停供時間減收相應熱費。
室溫不達標 可視“溫度”退費
經測定,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準,屬于供熱企業原因的,供熱企業應當采取措施,保證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在供熱溫度達標前的期間,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用戶退還熱費:
(一)室溫高于或者等于15攝氏度、低于18攝氏度的,退還日采暖費金額的20%;
(二)室溫高于或者等于12攝氏度、低于15攝氏度的,退還日采暖費金額的50%;
(三)室溫低于12攝氏度的,退還日采暖費金額的100%。
(四)日采暖費金額=采暖季采暖費用÷130(天);退費金額=(日采暖費金額×退費比例)×室溫不合格天數。
因供熱企業原因延遲或提前結束供暖的,供熱企業應按實際供熱天數收費。
因供熱企業原因連續停止供熱24小時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依據停供時間減收相應熱費。
首次供暖小區延遲供暖的,用戶按實際采暖天數繳費。
這里面的數字硬杠杠保你供暖
●采暖時間
每年11月10日至次年3月20日供暖 供熱企業至少提前五天試供熱
市區采暖期為每年的11月10日至次年的3月20日。供熱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氣象情況適時調整供熱期限,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并向社會公布。供熱企業不得擅自推遲或提前停熱。
采暖期開始前,供熱企業應至少提前五天進行試供熱,做好調試、排氣、搶修等工作。
●溫度標準 熱用戶室溫不低于18攝氏度
在室外溫度不低于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筑圍護結構符合當時采暖設計規范標準和室內外采暖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采暖期內用戶臥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于18攝氏度。供熱企業不得因部分用戶欠交熱費,停止向其他已交費用戶供熱或者降低供熱標準。
●供熱條件 小區熱用戶申請率60%以上可供熱
對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總戶數60%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未達到上述標準的,由供熱用熱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后,可以供熱。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采取招標投標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供熱企業,并與其簽訂供熱特許經營協議,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區域內的供熱特許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