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蘭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首起校車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的危險駕駛案件。公某某未辦理校車駕駛資格證而從事校車業務,且車輛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超員56.1%。
2016年4月18日下午,公某某駕駛一輛大型專用校車途經臨沂市蘭山區汪溝鎮某村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檢查,公某某未辦理校車駕駛資格證而從事校車業務,且車輛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額定載客41人,實際載有幼兒園學生62人,駕駛員1人,老師1人,超員56.1%。經過依法裁判,公某某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危險駕駛罪不僅僅包括常見的追逐競駛情況惡劣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況,還包括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情況,以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情況。
校車的安全關乎每一位孩子的健康,最近幾年校車事故頻頻發生,校車安全也牽系著每個家庭的幸福。對此,蘭山區人民法院提醒從事校車駕駛的駕駛員們,超載駕駛不但對孩子們的安全形成隱患,還為自己觸犯刑法埋下禍根。同時也提醒廣大家長,注意學生交通安全,引導其接送孩子時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嚴禁學生乘坐“病車”、“黑車”,提高自身交通安全意識,安全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