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團購網站團購了住宿券,等到入住的時候卻被告知團購價不適用于周末和假期,需補足差價。消費者一怒之下投訴,在臨沂工商人員的調解下,酒店向消費者兌現了團購券。
7月底,外地客商賈先生來臨沂出差,通過某團購網站團購了一家連鎖酒店價值169元的住宿券,團購價格119元。該網站的頁面顯示“周末、法定節假日通用”。7月29日,賈先生通過電話預約了一間房間,第二天(周六)入住。當賈先生來到酒店辦理入住時卻被告知,團購價不適用于周末和假期,所以需補足50元差價,否則不予辦理入住。賈先生覺得酒店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經過理論也未能解決,隨即撥打了12315熱線進行投訴。
商城工商分局接到投訴后,立即指派該酒店所在轄區工商所工作人員前往調查調解。經調查,該團購網站上發布的團購信息與賈先生所陳述的完全一致。而該快捷酒店稱,酒店原本提供的團購信息為,“周末或法定節假日不能通用,消費者到店后均需補足差價款”,而團購網站一直以“節假日通用”為宣傳噱頭,造成了該起投訴的發生。經過調解,最終該酒店同意以119元的價格兌現團購券,并對賈先生表示歉意。
工商人員介紹,該快捷酒店稱團購網站自行改變宣傳內容,但作為廣告的發布者,應對網站發布的團購內容進行核實檢查,如發現錯誤,應在消費者確認購買(承諾)前修改或撤回。網站發布的內容已構成合同要約,一經消費者確認購買(承諾),合同即為成立。如酒店方以信息發布平臺錯誤為由不履行合同,則構成違約。根據《合同法》相關條款,如賈先生并未同意變更合同條款,則酒店應無條件按照原合同內容履行。酒店可以另行追究信息發布平臺擅自修改要約內容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