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一男子張某已有妻室,可在外務工的他見路邊商店女老板長相甜美,便設法套取其手機號碼,繼而發送調戲性言語信息。接到報警后,郯城警方依法對男子作出處罰。
2016年6月30日下午5點左右,一對年青夫婦來到郯城縣公安局開發區派出所報案,稱有一名男子不停的發送信息調戲同來報案的女性受害人。受害人稱,30日上午10點左右,一名在附近工地施工的青年男子,到商店(受害人開的商店)內買水喝,付錢過程中,男子聲稱自己的手機沒電了,想借用受害人手機打個電話,出于好心,受害人將手機借給男子,男子隨手撥了一個號碼,但顯示對方無法接通,男子把手機還給受害人后轉身離開。上午11點,受害人手機顯示來電,一名男子自稱就是剛才到商店買水的人,打來這個電話就是想跟受害人交朋友,受害人沒有同意男子的要求,下午3點左右,男子又不斷發來淫穢色情信息,調戲騷擾受害人,受害人丈夫得知情況后,陪同妻子來到當地派出所報案。
根據受害人描述,結合男子在附近工地工作的情況,民警立即開展調查走訪工作。最終,民警查實,男子為勝利鎮某村張姓男子。7月1日上午,民警依法將違法行為人張某傳喚到派出所。
張某交代,6月30日上午施工過程中感覺口渴,就到工地附近路邊一商店買水喝,因見女老板長相甜美,便想與其交個朋友,但一時又找不到合適的借口,正巧自己手機沒電,張某就想出借受害人手機撥打自己手機套取對方手機號碼,達到與其交往的目的。沒曾想,自己的一廂情愿遭到了對方的拒絕,張某心里有些生氣,下午3點左右便不斷編發淫穢信息騷擾受害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之第5款(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規定,郯城警方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張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