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網臨沂4月25日訊(記者 鄧夢嬌 通訊員 陳兆永)朱某四年前因毆打致傷他人被法院機關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他在緩刑其間,無視司法機關的告誡,經常無故外出造成“失聯”,嚴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4月20日,朱某被臨沭縣公安機關行政拘留7天。
朱某今年24歲,系臨沭縣玉山鎮農民。2012年2月,朱某因瑣事伙同他人將李某2人分別毆打成輕傷和重傷。同年7月,朱某被臨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期至2016年8月4日。判決生效后,朱某無視司法機關的告誡,未經監管機關同意,擅自離開居住地到外地打工造成失聯,嚴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4月20日,臨沭警方根據縣司法部門移交的線索,依法對違反監督管理規定的朱某行政拘留。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故確需離開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準;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后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準。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